中粮 “大悦城”商标案二审胜诉
字号:
中粮集团认为,“大悦城”、“JOY CITY”是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两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华瑞公司未经许可,在开发的“嘉美广场”项目时,在销售和宣传中使用“嘉美广场大悦城”“大悦城”和“JOY CITY”字样,该行为致使公众误认该项目与中粮集团有关,侵害中粮集团的商标权。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乐居网对“嘉美广场”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提供团购服务,其行为也侵害了中粮集团商标权。
华瑞公司则辩称,公司使用“大悦城”是取喜悦之意,以和谐喜悦的心情居住的意思,公司在宣传海报中注明了公司名称,不会和中粮集团的“大悦城”项目相混淆,且唐山市没有“大悦城”的相关项目,其行为对中粮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新浪公司认为,公司并未提供“嘉美广场”房地产项目的现场销售服务,与华瑞公司的合作内容仅为居间服务。公司仅提供了项目媒体宣传,无主观过错,侵权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不同意中粮集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集团享有“大悦城”、“JOY CITY”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使用。判决华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等,并向中粮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十二万元,新浪公司对其中的五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10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华瑞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发的“嘉美广场”项目的销售和宣传中大量使用“嘉美广场大悦城”、“大悦城”和“JOY CITY”字样指称其房地产项目,致使公众误认该项目与中粮集团有关,侵害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浪公司作为新浪乐居网的经营者,对“嘉美广场”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提供销售居间服务并获利,其行为亦侵害中粮集团商标权。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