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因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和域名,一审被判侵权
“四季沐歌”不能想用就用
在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四季沐歌”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如果有企业将“四季沐歌”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域名,其是否就是真的“四季沐歌”呢?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下称吴江法院)就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四季沐歌公司)与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四季沐歌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州四季沐歌公司侵权成立,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因涉案太阳能热水器知名度较高,拥有广泛的消费群体,因此,该案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四季沐歌”引发争议
北京四季沐歌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等,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5年经核准注册第1674232号、第1922623号、第3641854号等“四季沐歌”文字商标和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2008年,“四季沐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苏州四季沐歌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塑料管材、管件等,注册域名为“www.sjmggy.com”。
2017年4月,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发现被告苏州四季沐歌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店铺招牌、宣传广告、生产商品上均使用含“四季沐歌”字样的标识,被告使用的域名“www.sjmggy.com”中的“sjmg”是原告企业名称“四季沐歌”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简写,在该网站的页面上使用了带“四季沐歌”字样的标识,用于网络宣传,误导消费者。鉴于此,北京四季沐歌公司一纸诉状将苏州四季沐歌公司起诉至吴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四季沐歌”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不予认同,并辩称,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注册后未使用过,被告的企业名称依法注册,无攀附名牌的恶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商标在苏州等地的知名度;被告在宣传时使用的是企业名称简称“四季沐歌管业”,并未单独使用“四季沐歌”;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注册的域名“www.sjmggy.com”并非中文域名,与原告的域名不同,不会导致混淆。
一审判决侵权成立
在该案审判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使用“四季沐歌”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使用“www.sjmggy.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被告使用“四季沐歌”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商誉都是长期经营中逐渐累积的结果,可以认定北京四季沐歌公司于2008年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苏州四季沐歌公司在“四季沐歌”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四季沐歌”这个臆造词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四季沐歌”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二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该行为不仅损害原告的正常市场竞争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关于被告提出的其与原告所生产的产品不同,故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不局限于以经营范围所界定的竞争关系。即使经营业务、提供的产品不同,只要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在被告使用“www.sjmggy.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法院认为,域名中的“sjmg”是原告“四季沐歌”注册商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被告在网络宣传中也突出使用“四季沐歌”4个汉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早在2008年就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的辩解意见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另外,商标法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争议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该案是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审查的是被控行为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涉案商标是否违反使用规定,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
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法院认为,被告苏州四季沐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关于企业名称问题,被告不正当地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与“四季沐歌”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该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
记者从吴江法院了解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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