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诉海澜宾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支持
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2364号
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认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在酒店外部及内部使用“海澜宾馆”“海澜商务宾馆”及等标识,而且使用包含“hlan”的域名,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澜”字样,涉嫌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将海澜宾馆诉至东营区中级人民法院。
(第407766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等服务)
(第407732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海澜宾馆虽然注册了“东营区海澜宾馆”的企业名称,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海澜”字样,并使用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海澜服饰公司第4077664号和第40773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中故意说明“依托‘海澜之家’男装全省各地优秀代理商平台,资源共享,现已启动‘海澜商务连锁酒店’全省加盟项目”,主观上有攀附“海澜”品牌的主观恶意且实施了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海澜宾馆成立之前,海澜服饰公司的“海澜”品牌(包括涉案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案件事实亦能说明东营区海澜宾馆搭便车攀附海澜服饰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明显,因此,东营区海澜宾馆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海澜之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关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上,一审法院写到: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为商业标识,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本案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属于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的冲突情形。《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商标法律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商标法》(2013)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权利冲突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标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对于两种权利的冲突,以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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