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或将审议Google是否为通用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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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已提交调卷令申请,目的在于申请对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今年5月作出的判决进行再审。
申请人要求最高法院支持其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即“google”一词已作为动词被广泛使用,意为“在互联网搜索”,无论使用哪个搜索引擎,这种广泛使用意味着“google”商标已变成通用词语。
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注册的域名将“google”一词与另一词语结合起来,谷歌公司(Google)曾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请求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将该域名转让给谷歌公司。
2012年7月,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提交首次修改后的起诉状,以期撤销谷歌公司的商标注册。
他们还期望法院宣告,“Google”商标已成为普通通用词语和(或)他们在域名中将“google”一词用作动词属于正当(非商标)使用。
谷歌公司提起反诉,称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涉嫌淡化商标、域名抢注、不当得利、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
2013年9月,双方均就商标名称通用化问题提交简易判决的动议。
2014年9月,美国亚利桑那州联邦地区法院批准谷歌公司的动议。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4月,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
1年多之后,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表了意见,作出支持谷歌公司的判决并判定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oogle”一词的主要意义对有关公众来说是一个通用词语。
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申请最高法院审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以下3个问题上是否存在错误:
首先,他们表示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错误地判定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将“google”一词滥用为动词(意为“在互联网上搜索,无论使用哪个搜索引擎”)与“Google”商标是否仍然有效完全无关。
其次,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法定测试(即该商标对有关公众来说的主要意义是什么)应被解释为对大多数人理解的测试,而不是对大多数人使用的测试。原告表示,针对这一问题,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
最后,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商标名称通用化证据与本案无关,对此他们表示反对。
8月17日,原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Wirtz Law APC和TD Foster IP Law新闻稿中公开该申请。
Wirtz Law APC公司的创始人查理德.沃尔茨(Richard Wirtz)表示:“我们希望最高法院能承认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没有做到这一点——过时的先例不适用于与动词化商标相关的全新问题。”
他补充道,《兰哈姆法》很好地平衡了言论自由权和企业所有人的权利。
沃尔茨表示,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扰乱了这一平衡,因为该判决有利于企业所有人,但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他说:“我们希望最高法院能够介入并恢复该平衡。”
(编译自worldip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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