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究竟是否属于商标?美国最高法院将会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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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通用词,大家都会想到自动台词提示器、热水瓶、吸尘器、阿司匹林和录像带等词汇,它们曾经都是商标,而如今成为所谓“非商标化的受害者”。
为什么会这样?小知了解了一下。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服务、或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该商标可被撤销。“随身听”、“吉普车”、“蹦床”、“热水瓶”和“胸罩”都曾是品牌名称,但由于产品获得极大成功而成为通用名,最终失去了商标保护。
据了解,2012年,克里斯·吉莱斯皮(Chris Gillespie)注册了763个包含有“google”的域名,其中包括“googledonaldtrump.com”。谷歌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提起投诉,声称这些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最后谷歌得到支持,一个仲裁委员会命令取消这些域名。
据外媒Ars Technica报道,本次原告(吉莱斯皮)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谷歌商标无效,原告称,谷歌公司的名称不应该享有商标保护权,因为对于公众来说,“google”等同于“搜索互联网”。
名牌商标的“通用化”之痛
如果一个企业的商标被判定为通用名称,也就意味着企业再也无法将这个商标作为自己的招牌,自然也无法阻止别人使用。U盘之父朗科科技,在4月9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了商评委关于“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商标委认定其“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对朗科的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虽然朗科科技表示,判决对公司的销售无重大影响,还会就此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优盘”商标作为朗科科技的无形资产之一,此次被判决撤销,对朗科来说是不小的打击。
除了优盘以外,你能想象诸如提词器、热水瓶、胡佛、阿司匹林和录像带之类的词汇,以前都曾被商标注册过吗?当这些名词变得太普遍之后,商标失去了作为,它们成为了所谓的“通用词”。
这些“血”的教训都反映出,商标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不仅会使企业失去商标法的保护,更让企业面临品牌价值灰飞煙灭的危险。
“Google” 究竟是否属于商标?
作为全球公司,谷歌产品除搜索引擎外,还有浏览器、YouTube、Android系统、地图等。截至目前,谷歌商标价值约7500亿元(供参考)。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去年裁定,即使“google”含义被认为是搜索互联网,谷歌可以继续享有商标保护权,原因之一是谷歌不仅仅是一家搜索引擎。上诉法院裁定,“即使人们在一般和无差别意义上使用动词‘google’,这并不说明公众对这一词汇含义的理解。”
上诉法院法官称:只有当一个词汇成为某一行为的“唯一描述符”,竞争对手不使用这一词汇就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一个词汇才会被非商标化。
据悉,谷歌公司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通用化,已向众多个人或组织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该商标当做动词使用。
而如今,谷歌商标纠纷案件已经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能需要数个月时间才会决定是否受理该案。这次结果又会如何?我们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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