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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

日期:2017-10-19 来源:强国院 作者:孙玉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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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域名抢注是二者冲突最外在的表现形式。善意域名抢注更多见于同一个域名标识部分有好几个商标权人,因为它们是在不同的商品种类和服务上,因为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同,是可以相安无事的,但是域名不一样,是全球唯一的。实际上,善意的域名抢注是合法的,法律要规制的是恶意的域名抢注。

恶意域名抢注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只注不用”。域名注册人把域名当成商品,大量的囤积,特别是把一些比较知名的商标和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以后待价而沽。另一个是“既注又用”,我们也叫盗用,实际上是“搭便车”、“傍名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案例也很多。

(二)先注册域名和后取得商标权的冲突。这种情形是指域名所有人在先注册域名,商标权人后取得商标权。最典型的就是雅虎商标案,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等商品上注册了“雅虎”商标,在异议期间雅虎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其域名Yahoo.com的中文音译,且已为公众所熟知,如果易龙公司获得此商标注册,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发生混淆,因此主张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而易龙公司则辩称,其“雅虎”一词系取自明代苏州著名文学家唐寅的“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且雅虎公司并未在我国注册中文“雅虎”商标,故应予核准注册。国家商标局做出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

(三)反向的域名侵夺。反向域名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虽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权人却恶意利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反向域名侵夺”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利益平衡的法律精神,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有利于维护正当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域名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是善意的,没有恶意抢占、非法牟利、或“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相反,商标注册人却存在着利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剥夺正当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恶意企图。

二、商标和域名冲突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由域名和商标各自的特性所决定的。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但是多个商标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拥有一个商标,这种冲突实际上也是最多见的。

第二,利益驱动与域名观念淡漠的结果。在电子商务时代,域名不断高涨的商业价值,引起域名和商标的冲突,这也是一个非常主要的原因。域名不仅有技术上的区分功能,同时还有识别功能。但是,我们有一些企业恰恰没有意识到域名巨大的商业价值,可能对自己的商标管理很严格,但是忽略了对域名的保护,等别人抢注了才意识到,特别一些老字号,像同仁堂就有过这样的经历。

第三,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首先,域名注册制度本身为商标和域名冲突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域名注册贯彻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对商标进行检索,这是最主要的原因;其次,域名和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核准、注册,分别进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也是导致二者冲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再次,制裁措施并不严厉,就是简单的停用和撤销域名等。第四,对普通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但是一些普通的知名商标,虽然没有驰名商标有名,但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名气,在市场上有一定的感召力,因此受到的威胁实际上很大,却没有驰名商标那样的特殊保护;最后,域名资源的稀缺有限性和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数量的无节制性,导致冲突的发生,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商标和域名冲突的法律解决 

第一,建立域名的防御登记体系。一方面,企业应该重视自己域名的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或者是知名商标,最好多注册几个近似的域名。如果是一些比较大型的或者知名度比较高的网站,最好把自己的域名多注册几个商标进行防御。另一方面,由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域名的注册防御网址,如果域名申请者想注册一个域名,首先要进入这个防御网址进行查询,有没有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有,自己要提交证据证明不存在在先权利的冲突,要负举证责任,否则驳回他的注册申请。

第二,完善域名的注册程序,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把域名注册的终身制改为续展制,对域名注册程序实行双轨制。一方面保留目前简易的申请程序,同时也可以增加严格程序。所谓严格程序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域名注册的时候,要提交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自己的域名和商标、商号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就是存在在先的权利,而且还应该有一个公告的程序,当然公告期不要太长。

第三,加强对高知名度域名的保护,禁止域名的反向侵夺。实践当中,把别人的域名,尤其是知名的域名抢注为商标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因此,立法应该合理地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禁止反向的域名侵夺。

第四,建立完整的网络域名保护体系。关于域名是不是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是有争议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大家都能够认可的解决方案。如果域名不能作为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也就是说,不能够颁布域名特别法的话,我们可以通过修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解决这方面的法律冲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网络域名保护体系。比如说对《商标法》第57条,可以增加一项“将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的”。

第五,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同时,要加大普通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知名商标以及没有注册但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其知名度虽然比不上驰名商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因为它知名,使得它被侵权和被误认的可能性,相比普通商标大了很多。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大力推行民族战略的今天,要给这些明天驰名、今天知名的商标有利的保护,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加有利推动民族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