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担保融资实务之商标质权设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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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质权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
质权,从权利属性而言,是一种从权利、担保物权,用于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因此与质权并存的就是相应的债权,从法律文书上体现为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权利质押担保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质权涉及到的法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第一、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编总第十七章第二节,就权利质权专节立法,其中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完全了可以出质的权利清单,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设置权利质权。同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担保法律关系专项部门法,第四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权利质押。其中第七十五条、七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以及质权登记生效的基本问题。
第三、商标质权登记专项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就商标质权设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了专门详细规定,该规章是商标质权法律从业者必备手册,需要详细、深入研究并在事务承办中加以灵活运用。
二、商标质押融资担保常见模式
商标质押担保涉及两层合同法律法律关系,即主债权合同法律关系和质押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分别为主合同债务人、主合同债权人、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押合同质权人,根据各方当事人身份的差异性,担保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主体模式
(图1)
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权质押给B银行,签订《商标质押合同》并设置商标质权担保。在这种借贷双方模质押担保式中,A公司既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也是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同样B银行既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也是质押合同的质权人。
(图2)
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委托C公司(一般为融资担保机构)为该借款提供第三方担保,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C公司与A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并设置商标质权反担保。在这种第三方保证担保融资合作模式中,A公司是主合同债务人、质押合同出质人,B银行是主合同债权人,C公司是质押合同质权人。
2、债务人与出质人为不同主体模式
(图3)
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委托C公司与B银行签订《商标质押合同》并设置商标质权担保。在这种第三方商标质押担保三方合作模式中,A公司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C公司是质押合同的出质人,B银行既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也是质押合同的质权人。
(图4)
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委托D担保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A公司委托C公司与D担保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商标质权反担保登记。在这种四方融资合作模式中,A公司是主合同债务人,B银行是主合同债权人,C公司是质押合同出质人,D公司是质押合同质权人。
以上四种是商标质押担保融资最常见的模式,还有其他一些复合类型,比如多个出质人共同为一笔主债务合同设置商标质押(反)担保,同一组出质商标先后多次为不同主债务提供商标质权(反)担保。
在实务中,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融资担保各方关系确定商标质权设置的具体方案。
三、商标质权设置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一)关于商标质权设置时间。
企业融资的时间效率要求非常高,尤其是涉及到特定日期放款的融资案例,必须要想方设法在房贷前办妥商标质权设置事宜。工商总局顾及借贷质押各方的关切,在商标质权登记专项规定中将商标质权登记办理的法定时限设定为五个工作日,自受理商标质权登记申请的次日起算。
作为承办机构的专业人员,质权法律服务提供者必须统筹安排各方面事宜,主要体现在:审核主债务合同与商标质押合同、依据合同制作商标质权设置文书、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并制订工作计划。
(二)谨慎审核合同。
商标质权登记专项规定列举了若干不予办理质权登记的若干情形,主要有:
1、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4、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5、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重点关注主从合同中关于质押担保主债务金额、履行期限、质权登记担保期限等基础信息,确保合同之间在数据上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及时发现并纠正不一致矛盾之处。在此基础上,审核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条款,发现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详细查阅出质商标档案信息,确定出质商标法律状态、专用权期限、查封冻结状况、许可转让状况、被撤销被无效被注销状况、商标续展期间、关联商标、权利效力待定商标状况等基础性问题,而这些经常出现问题的地方,务必确保选定的质押商标准确、完整(适用于出质人持有多件商标情形)。
(三)制作商标质权文书。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身份证明、出质商标证书等基础资料,制作商标质权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商标估价协议(没有商标评估报告)、有关声明书、承诺书、其他必要文书,质权文书与合同内容一定要完全匹配,不能出现任何瑕疵,因此在正式定稿交付打印签章前,务必详细检查,确保当事人名称、出质商标号、债务金额(大小写)、履行期限等基本数据完全正确,且前后一致。
(四)统筹各方当事人。
出质人或质权人,经常会针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按照自己单方面的理解,不甚配合,对此首先要坚持原则底线,依法依规,详细向当事人解释有关问题,并将其思维引入到质权设置规则,不然要么代理工作没法推进,要么代理工作存在瑕疵不能照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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