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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赞姆”起纠纷 历时5年见分晓

日期:2017-12-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祝文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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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传峰公司),是一家以边境贸易为主的进出口公司,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与俄罗斯著名酒企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下称俄·巴里赞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后,原本准备大干一场,将俄罗斯国内享有盛誉的“巴里赞姆”品牌系列酒类产品销售到国内。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合作破裂,并从2012年起,为了争夺中国市场的“巴里赞姆”商标权屡屡对簿公堂,打得不可开交。直到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高院)对双方之间关于“巴里赞姆”商标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传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法拥有“巴里赞姆”系列商标权,俄·巴里赞姆公司对于该系列商标权属及侵权的主张均不成立。


这起纠纷发生在中外合作伙伴之间,最核心的问题涉及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后如何认定商标权归属,对国内众多合资、合作企业颇有参考意义。


合作关系因故破裂


20世纪90年代,传峰公司负责人姚传明在俄罗斯进行经贸考察时,接触到了俄·巴里赞姆公司生产的“巴里赞姆”品牌酒类产品。该产品在俄罗斯家喻户晓,深受消费者欢迎。由此,他萌生了将该品牌产品销售到国内的念头。


经过与俄·巴里赞姆公司多次商谈后,双方于2003年初签署了合作协议,由传峰公司在中国独家经销俄·巴里赞姆公司生产的“巴里赞姆”品牌系列酒类产品。2003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成立合资企业的协议,约定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生产“巴里赞姆”品牌系列酒类产品等,其中,俄·巴里赞姆公司的投资包括酒生产相关设备与生产工艺技术、原料等。


此后,“巴里赞姆”品牌“虎头”酒得以进入中国,传峰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推广,“巴里赞姆”品牌获得中国消费者青睐。据姚传明介绍,双方合作以来,传峰公司先后投入5000多万元来推广“巴里赞姆”酒,用于渠道开发、品牌宣传等。在传峰公司的运作下,“巴里赞姆”酒在中国的销售情况越来越好,甚至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姚传明介绍,2004年,为了更好地开发市场,也为了保障传峰公司的合法权益,传峰公司积极与对方洽谈在中国注册商标事宜。在得到对方意向性支持后,传峰公司在国内提出注册“虎头牌”几何图形商标(俄·巴里赞姆公司在俄罗斯国内使用的主要商标)的申请。2004年7月,俄·巴里赞姆公司正式出具中、俄文授权书,授权传峰公司在中国注册使用其系列商标。此后,传峰公司又陆续申请注册了中文、俄文“巴里赞姆”和虎头图形商标。


传峰公司为了更好地经营“巴里赞姆”酒,专门成立了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巴里赞姆公司),同时在北京、深圳等地成立了分公司,相关商标也都先后转让给了巴里赞姆公司。传峰公司与俄·巴里赞姆公司的所有业务往来全部转移到巴里赞姆公司名下。


然而,就在双方合作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意外出现了。由于俄·巴里赞姆公司改制,从一家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并上市,俄·巴里赞姆公司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


但传峰公司拒绝了俄·巴里赞姆公司单方面提出的终止合作要求。双方矛盾由此爆发,俄·巴里赞姆公司遂停止了向传峰公司供货。


此后,俄·巴里赞姆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请求撤销巴里赞姆公司名下的“虎头牌”几何图形商标和中文、俄文“巴里赞姆”商标,但均被驳回;相反,当俄·巴里赞姆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被核准注册的“虎头几何图形+俄文巴里赞姆”国际商标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中国时,巴里赞姆公司以与其在先注册的“虎头牌”几何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撤销了俄·巴里赞姆公司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虎头几何图形+俄文巴里赞姆”商标。俄·巴里赞姆公司又以“虎头”几何图形为核心元素在中国申请注册3件商标,均被巴里赞姆公司提出异议或争议,最终被驳回注册或撤销。


此外,巴里赞姆公司在海关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以阻止俄·巴里赞姆公司产品进入中国。巴里赞姆公司针对未经其许可进口到国内以及在国内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来自于俄·巴里赞姆公司的酒类产品提起多起诉讼,终审均获得胜诉。


诉讼结果难言胜者


2013年,俄·巴里赞姆公司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牡丹江中院)提起商标权权属及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向传峰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该公司在中国注册“巴里赞姆”相关商标的授权书(中文版)无效;判令巴里赞姆公司向其转移所有“巴里赞姆”相关商标权;确认传峰公司、巴里赞姆公司对相关商标的使用、发起诉讼、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停止侵权。


该案后经原被告双方同意,由牡丹江中院移送到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俄·巴里赞姆公司提供了一份关于双方废除所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协议(下称废除协议)。俄·巴里赞姆公司认为,应据此认定其向传峰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该公司在中国注册“巴里赞姆”相关商标的授权书(中文版)无效。同时,俄·巴里赞姆公司还认为,授权书中文版与俄文版意思存在本质性差别,应以俄文版为依据。


哈尔滨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俄·巴里赞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俄·巴里赞姆公司不服,上诉至黑龙江高院。


黑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废除协议的内容与授权书(中文版)内容无关,不论真实与否都不影响授权书(中文版)的有效性。授权书中文版与俄文版并不矛盾,均明确表述了授权传峰公司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的意思。俄·巴里赞姆公司虽然在俄罗斯境内拥有多件上述涉案商标,但在中国境内,传峰公司经其授权,合法注册这些商标,且经过行政程序后得到确认。


2017年11月底,黑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俄·巴里赞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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