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乐队名称被申请为商标招致纠纷,历时6年见分晓
——如何适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
提及英国“Led Zeppelin(齐柏林飞船)”乐队,喜欢重金属音乐的人并不陌生。自1969年开始,该乐队曾推出过4张以“Led
Zeppelin”命名的专辑。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与该乐队名称仅有一个字母之差的一件商标,该乐队的出版发行方英国超宣磁带有限公司(下称超宣公司)与中国福建省自然人何某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权属争夺。
近日,双方纠纷终见分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于2017年11月9日针对超宣公司就第8631875号“LED
ZEPPLI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何某于2010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2011年6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诉争商标法定异议期内将满之际,超宣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何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除该案诉争商标外,何某还申请注册有第10286869号“金属公社”商标、第10927464号“贺瑞斯”商标等10余件涉及他人乐团名称、名人姓名、著名社团名称的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超宣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超宣公司不服,于同年10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申请。
2014年3月24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认为,超宣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注册,但并未充分举证。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超宣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申请诉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其行为会扰乱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超宣公司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该案诉争商标外,何某还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余件涉及他人乐团名称、名人姓名、著名社团名称的商标。何某未出庭应诉,且未就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在案证据可以推定何某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及该案诉争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意图,违反了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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