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e无效Nive;“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Nike无效Nive
本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1321864号“NIVE”商标,由义乌耐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6年5月7日刊登在第150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
1.申请人引证的“NIKE”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被商评委、商标局、相关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应有的保护。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1152153号、第6891964号、第3539819号“NI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虽然经过了一定的艺术化处理,但整体上仍可识别为英文“NIVE”,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NIKE”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举重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口哨”、“锻炼身体器械”、“体育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申请商标是第20330908号“包你好运”商标,申请人白某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包你好运”属于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面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面包等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包你好运”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码上惠游”商标部分无效
本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5011101号“码上惠游”商标,由杭州雾隐美地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03061号“码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55129号“码上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搭便车”乃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码上惠游”与引证商标一“码上”、引证商标二“码上运动”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之外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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