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猴”系列商标引发侵权纠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宏联公司)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将被告广州佳稔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佳稔岚公司)、被告北京美丽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丽时空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宏联公司诉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以下简称“保罗弗兰克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的全球领先企业。自2008年,保罗弗兰克公司将其产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大嘴猴形象及精良的服装制作工艺获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大嘴猴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急剧提升,保罗弗兰克公司也因此在中国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1999年7月30日前后,保罗弗兰克公司开始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含“大嘴猴图形”、“PAUL
FRANK”、“大嘴猴图形+文字”在内的系列商标。目前,“大嘴猴图形”、“PAUL
FRANK”、“大嘴猴图形+文字”这三个商标均获准注册且在有限期内。2015年,宏联公司与保罗弗兰克公司订立独占许可协议,保罗弗兰克公司授权宏联公司享有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商品类别上对于包含上述3个商标在内的“大嘴猴”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权。
佳稔岚公司在美丽时空公司的美丽说店铺交易平台(店铺网址为:http://www.meilishuo.com)大肆在线销售使用宏联公司享有商标权标志的产品。美丽时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关侵权链接进行删除处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佳稔岚公司使用宏联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宏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产品;立即删除侵权链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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