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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女人”引发商标纠纷

日期:2017-11-06 来源:知产力 作者: IvyF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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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士”女士”如果可注册为商标,“老人”“小孩”是否也在劫难逃

对于通用名称,我们日常生活之中多的繁不胜数。通用名称通过使用可以成为商标,而同样的,一些本来是商标的可能经过大众和时间的洗礼,也会沦为通用名称。例如,之前的U盘、Jeep、氟利昂和阿司匹林等等,这其中是目前火热的关于商标显著性丧失的热门焦点。

通用名称的正向问题往往没有像商标名称沦为通用名称的那么热门,所以,我们今日就来讲一讲一对我们早已习以为常的名称——“男士”和“女士”。

在商标局官网上一查询,发现和“男士”与“女士”相关的商标名称竟然十分之多。查询相关的案例,发现纳爱斯和广东雪洁日化用品公司之间就“男士”这个问题也起过不少纠纷。

下图是广东雪洁日化用品公司的“男士”商标,可以看出其在国际分类21类的纸或塑料杯; 擦洗刷; 餐具(刀、叉、匙除外); 茶具; 厨房容器; 电动牙刷; 肥皂盒; 清洁布; 牙签盒; 牙刷。广东雪洁日化用品公司在国际分类21类成功获得关于“男士”的商标,成为其商标所有人。

在2015年,广东雪洁日化以原告身份对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提起诉讼。广东雪洁日化诉称,自己作为一家专注于牙刷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的公司,自家的牙刷产品在中国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广东雪洁日化于2015年6月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对被告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处公证购买“纳爱斯男士牙刷”一个,原告认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行为,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实施了销售行为,侵犯了其“男士”商标权。

就此,广东雪洁日化认为三被告故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获得非法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根据原告的申请,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纳爱斯公司的侵权性质、范围、程度、危害结果等因素,被告纳爱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其他两被告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对广东雪洁日化的第7763084号“男士”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并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但现行法律并未将申请注册商标无效作为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对于原告的中止申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男士”并不能单独作为指示牙刷商品的通用名称,且“男士牙刷”也不能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男士”本身含义是指男性,具有指示该产品适用消费群体的作用,其并不能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男士”明显突出使用,处于显著位置,客观上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具有商标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突出使用“男士”文字,已经超出正当使用的范畴,不能认定为正当使用,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看,容易造成混淆,并可能造成误认误购的结果。所以,一审法院就此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纳爱斯集团以及其他两被告自然不会服气,其紧接着就此相应提出上诉请求。在二审中,纳爱斯一方认为,首先,纳爱斯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纳爱斯”和“Cnice”,并未将“男士”标识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正面标注有纳爱斯公司的自有的注册商标“纳爱斯”和“Cnice”,字体较大;在产品的外包装背面也标注有“纳爱斯”和“Cnice”这两样商标已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其指出判断一个标识是否属于商业性的使用,应当将构成该标识所有组成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比较和判断。

其次,纳爱斯强调,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男士”标识是用于描述自己商品消费对象的特点,而不是作为一个商标进行使用。况且,根据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当注册商标以通用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标识时,该商标除了具有揭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含义外,还具有本来的含义,他人如果在该商标标识的本来含义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要素,就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再次,纳爱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男士”标识并无任何的恶意,也没有攀附需求。其对商标名称的使用,突出的是“纳爱斯”和“Cnice”,而非“男士”。而且,“纳爱斯”和“Cnice”完成商标注册和投入使用的时间远早于“男士”商标。其早在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在肥皂、香皂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男士”商标则于2010年才获准注册及使用。从事件的时间发展脉络上,也实在难以说是纳爱斯公司对“男士”商标进行攀附或是有“搭便车”的行为。

最后,纳爱斯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男士”标识不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判断纳爱斯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上对“男士”标识使用行为和使用方式是否会让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有“男士”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广东雪洁日化;二是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与广东雪洁日化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但是纳爱斯对于两种情况,均不构成。综上所述,纳爱斯一方请求法院判定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请,审理后判定:关于广东雪洁日化的“男士”商标,纳爱斯公司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已突出使用其自有注册商标“纳爱斯”和“Cnice”。根据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纳爱斯公司被告的商标是以通用的文字构成,有其本来含义,被告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男士”标识是用于描述自己商品的消费对象即男士(男人)。同时,相较于纳爱斯公司的“纳爱斯”商标,“男士”商标未经长期使用而具有较高知名度,纳爱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男士标识并不能说其具备攀附的恶意。纳爱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男士”标识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对于“男士”这个标识是直接描述商品的消费对象,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纳爱斯和广东雪洁日化的这一战也是经典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争议之一了,就此也引发了笔者对“男士”或是“女士”这样的性别名称引起了极大的兴趣。为此,在商标网上进行了一番检索。

在商标网上,发现“男士”这一商标名称被黑龙江省横道河子果酒厂在国际分类的第33类成功获得注册并进行使用。

再继续检索下去,发现另一个有趣的现象,关于“女士”商标也有成败不一的两种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