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恒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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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恒大地产公司诉称:一、“恒大”文字及“”标识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二、被告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恒大”文字及与“”标识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易使相关公众对该网站运营商及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原告“恒大”文字在第35类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原告4枚“”驰名商标权。三、被告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恒大”文字及与“”标识近似的“”标识从事市场交易,并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商标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在www.hengdapm.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4、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94 62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玲玲、宋旭东及人民陪审员郭丽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北京恒大四季公司辩称:一、原告的“恒大”、“”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二、被告使用“恒大四季拍卖”文字标识与原告的“恒大”商标存在显著差异,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使用“恒大四季拍卖”文字及“”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审理焦点为:1、本案有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如有必要,原告关于“恒大”文字在第35类服务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及4枚“”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原告关于“恒大”构成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及“”的红蓝配色(原告注册商标是黑白色,在使用中是用红蓝配色)构成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该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相关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3、如果前述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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