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请求法院全席重审与My Other Bag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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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LV在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MOB提起诉讼。该上诉法院曾于2016年12月对案件作出判决。
案件的焦点在于2016年1月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
LV曾对MOB提起过商标诉讼,并称MOB带有LV经典字母组合图案设计的手袋以及其他手袋稀释了LV的著名品牌。
LV还称MOB的产品侵犯了它的版权。
提供美国法院的判决和观点信息的Leagle.com网站透漏,地区法院法官杰西.弗曼(Jesse Furman)在判决中称,MOB的大手提袋“显然在恶搞,大家能看懂这个笑话,也明白大手提袋是在恶搞,没必要先熟悉‘my other car’(我的另一辆车)这个比喻”。
法院驳回了LV提起的认为MOB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的诉讼。
2016年1月,LV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2月,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并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LV已请求法院全席重审与MOB之间的纠纷,并认为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MOB戏仿的看法“仅仅是基于其主观的看法——被告MOB的产品就是个笑话”。
LV还称,法院“并没有提出书面证据或社会评论”证明“消费者并没有把MOB的产品当作恶搞,而是将其作为补充用的时尚配件,或者甚至是成为他们拥有或想要的LV手袋的替代品”。
LV称,全体陪审员的裁决与法院先前的一些判决(包括星巴克诉沃尔夫咖啡,以及哈雷诉Grottanelli的案件判决)存在冲突,而且“从本质上对戏仿的定义进行了重写和扩展,与既有的先例不一致”。
第二,LV认为法院的判决与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商标法》而认定商业印象对陪审团而非法院而言是事实的判决存在冲突。
(编译自worldip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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