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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达人“捕”出天价索赔

日期:2017-11-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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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达人”手游一度风靡全国,然而,该游戏却引发一起索赔额高达9700万元的诉讼。

2013年12月,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桂林力港)、广州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希力)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捕鱼达人”系列手游出品方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触控)、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触控爱普)等告上法庭,索赔9700万元。2016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桂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触控等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等710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裁定,认为一审判决对二原告的诉请没有查清多个问题,决定撤销桂林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桂林中院重新审理。

因涉案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众多用户,且一审判赔额创下同类案件新高,遂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热门手游引发纠纷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 2009年9月,广州希力研发出一款名为“希力捕鱼达人”的游戏软件(V1.0),并同步推出同名街机游戏机。2010年10月,广州希力与桂林力港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授权桂林力港使用“希力捕鱼达人”游戏软件(V1.0)及相关美术作品、游戏图标,并同意桂林力港将“捕鱼达人”文字作为游戏或游戏机、游戏产品或服务的名称使用。广州希力在“捕鱼达人”游戏推出后进行宣传和推广,并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另悉,2011年4月,北京触控和触控爱普上线运营了“捕鱼达人”手游,短期内激活量迅猛增长。随后,北京触控与两家公司又上线并共同运营了“捕鱼达人2”“捕鱼达人2社交版”“捕鱼达人3”等系列手游,均获得良好市场表现。

对于北京触控与触控爱普上线的“捕鱼达人”系列手游,广州希力与桂林力港认为,其在先使用“捕鱼达人”名称,且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所使用名称与自己软件名称核心部分完全一样,且被告推广的手游也使用了与自己美术作品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图片,同时被告还侵犯了其游戏软件著作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向桂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9700万元。

一审认定被告侵权

对于二原告的指责,被告不予认同。其中,北京触控与触控爱普辩称,二原告对“捕鱼达人”这一文字没有专有权,对“捕鱼达人”的标识没有商标专用权,北京触控等享有该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独占使用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街机“捕鱼达人” 在游戏行业获得较高知名度,且“希力捕鱼达人”街机没有相关政府机构的市场准入许可,系非法产品等。另外,“捕鱼达人”的产品名称并非原告所特有的产品名称,几乎已成为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

桂林中院经审理认为,“捕鱼达人”作为游戏产品的名称具有与其他名称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符合商品的特有名称特点,认定“捕鱼达人”系广州希力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此外,桂林中院还认为,二原告请求保护的“捕鱼达人”游戏作品是由一系列画面、视频等组成,画面是连续动态的,且具备在电脑、手机、街机等载体上重复播放的功能,符合我国法律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质要件的要求。同时将原被告的“捕鱼达人”游戏进行比对后发现,北京触控的作品在整体上的游戏情节及推演过程与广州希力的作品基本一致,仅在个别鱼种及部分情节的选择、排布上存在细微差异,足以认定两个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可推断北京触控、触控爱普共同运营的“捕鱼达人”游戏作品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过,法院对于二原告提出的被告构成“捕鱼达人”游戏美术作品侵权的主张,未予支持。

在赔偿额上,法院结合北京触控2012年和2013年的总营收,以及“捕鱼达人”游戏在营收中的占比等因素,判令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等7100万余元。

案件进程峰回路转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触控与触控爱普上诉称,广州希力“捕鱼达人”系列游戏属于休闲小游戏,没有角色关系、情节串联,不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审认定为“类电作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广州希力主张权利的“捕鱼达人”街机游戏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产品,不能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一审法院认定广州希力“捕鱼达人”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忽视了街机产品的非法性质,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捕鱼达人”名称并非广州希力独创,且并非由其最先使用,广州希力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 “希力捕鱼达人”已经构成知名商标,北京触控与触控爱普使用的“捕鱼达人”名称有合法来源,均来自“捕鱼达人”商标权人波克城市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

二原告同样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原审被告构成原审原告美术作品《捕鱼达人系列美术作图》的著作权侵权,并改判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9500万余元。

广西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裁定,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广州希力与桂林力港的诉请没有查清多个问题,比如,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计算机软件保护,但判决中却是按“类电作品”来保护,查原审卷宗,原告是在开庭审理以后才提出“类电作品”保护的诉求,一审法院没有组织争议双方对原告提出的新诉求进行质证和辩论;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谁在先使用了“捕鱼达人”名称,因此使用该名称的游戏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理由论证不足等。据此,广西高院撤销桂林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桂林中院重审。

记者根据广州希力与桂林力港网站上的电话多次联系采访,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对方回复。本报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