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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芈月传》不成立小说抄袭剧本

日期:2018-01-22 来源:知产力 作者:Bruce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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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电视剧《芈月传》制作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作家蒋胜男之间被曝出现争执之后,双方就围绕编剧署名权、合同违约、小说抄袭剧本等一系列纠纷,在浙江和北京两地的法院上演了多场法庭对决。继蒋胜男诉花儿影视公司侵害编剧署名权纠纷一案二审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中旬宣判之后,另一起关于“小说抄袭剧本”的纠纷近日也迎来了一审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说如何抄袭剧本?


2016年夏天,花儿影视公司将蒋胜男及《芈月传》小说出版方浙江文艺出版社、销售方中关村图书大厦诉至海淀法院,声称《芈月传》小说抄袭了《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侵犯了其所对《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按常理而言,电视剧剧本通常都是原创的或者由小说改编的,为何在《芈月传》这里会变成“小说抄袭剧本”,反其道而行之呢?据花儿影视公司在诉状中透露,根据其与蒋胜男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其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原著(即蒋胜男于2009年起发表的约7000字网络小说《大秦太后》)创意人,拥有原著创意版权,对原创小说享有发表和出版的权利,但花儿影视公司是著作权人,享有“在改编和创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品的权利”。


据花儿影视公司称,2015年8月至11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蒋胜男 著”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但并非原著《大秦太后》,而是与其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花儿影视认为,在委托蒋胜男创作剧本的过程中,导演郑晓龙、制片人曹平等提出了建议,剧本经过反复修改后“包含了集体智慧与集体劳动的共同成果,其(大量情节)表达内容具有独创性,构成原创作品,而不是蒋胜男未完成原创小说(《大秦太后》)的改编作品”。


花儿影视公司据此认为,蒋胜男未经其同意将《芈月传》剧本等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抄袭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小说作者名义许可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侵犯了其对《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等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和浙江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赔偿因侵权遭受损失2000万元,并判令中关村图书大厦停止销售《芈月传》小说。


2016年7月6日,海淀法院受理了该案。


蒋胜男:先有小说,后有剧本


2017年4月19日,这起案件在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针对花儿影视公司诉称的《芈月传》小说并非原著《大秦太后》,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等内容高度一致,蒋胜男方面坚称小说在前,剧本在后。


蒋胜男在答辩中回击称,花儿影视公司“蓄意”提起这桩针对蒋胜男在温州提起的编剧署名权纠纷案的对冲诉讼,意在“扰乱舆论,混淆视听,转移阵地,倚强凌弱”,是一起“借助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及舆论优势企图压制蒋胜男”的恶意诉讼。


蒋胜男表示事实是“先有小说,后有剧本”,电视剧剧本是小说的改编作品,花儿影视公司的说法“纯属颠倒事实”。双方的相关合同中也明确蒋胜男拥有同名小说的著作权,蒋胜男不能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同名小说。蒋胜男称,花儿影视公司实际认可电视剧是根据蒋胜男小说改编而成,实际认可先有小说的事实;即便“先剧本后小说”,但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小说的著作权归属于蒋胜男。而既然《芈月传》剧本是《芈月传》小说改编而来,那么在故事立意、故事结构及人物关系上近似也就理所应当了。


浙江文艺出版社和中关村图书大厦也作出答辩,以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为由,表示自己不构成侵权。


是否侵权,如何认定?


2017年12月28日,海淀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一审判决。


围绕花儿影视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这一争议焦点,法院从同一作者创作同名小说和剧本的行为性质认定,以及在作品底稿原始介质消灭时如何认定作品完成时间及出版发行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性质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入手,进行了分析。


对于同一作者创作同名小说和剧本的行为性质认定,法院认为应从花儿影视公司是否获得《芈月传》剧本著作权的权利来源、蒋胜男是否保留了《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等进行分析。法院没有认同花儿影视公司所持有的剧本为原创作品的观点,而是根据双方合同显示出的双方合作的意思表示,认为“《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归属与《芈月传》小说是否在《芈月传》剧本完成之前就已经完成无关,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将《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除改编成部分作品的权利外)均保留给作者蒋胜男。而《芈月传》剧本应为《芈月传》小说的改编作品”。


由于蒋胜男在庭审中未能向法院提交《芈月传》小说底稿,相当于作品底稿原始介质消灭,因此,关于在此情况下作品完成时间的认定,则是此案审理当中需要处理的另一个问题。法院考查了蒋胜男交付剧本的时间频率,认为《芈月传》无论小说还是剧本都较为复杂,一般不太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同时,蒋胜男提交的60集分集大纲与人物小传与《芈月传》小说中情节发展、人物刻画等基本一致,花儿影视公司提交的对比表中虽然有文字相同,但是具体的人物情节有很多不同之处,不能说明《芈月传》小说抄袭了《芈月传》剧本,并且改编作品也必然会体现原作品的人物、情节,也可能有部分语言一致;花儿影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芈茵、葵妈妈等角色及唐昧之死等情节形成了相应的“表达”,而蒋胜男根据公司意见修改剧本属于正常创作行为,在《芈月传》小说完成后再对某些情节修改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认定《芈月传》小说改编或抄袭了《芈月传》剧本内容。综上,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芈月传》小说完成于《芈月传》剧本之前。


在判决书中,法院还提到了花儿影视公司的自认行为,如《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标注的“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以及制片人曹平的认可“蒋胜男老师是《芈月传》小说的原创作者”。虽然花儿影视表示“同名小说”、“《芈月传》小说”指的是7000字的那个版本,但在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公开播出的电视剧来说,如果仅仅只有七千字的网络版本,不太可能直接标注为同名小说,同时使用‘同名小说’也与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法院如是道。


法院综合这些分析,认定双方以合同明确了《芈月传》小说与《芈月传》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且《芈月传》剧本系同名小说的改编作品,花儿影视公司也自认如此,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花儿影视公司声称的《芈月传》小说侵犯《芈月传》剧本改编权的主张,浙江文艺出版社和中关村图书大厦的后续行为自然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