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套路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日,2016年全国武术太极拳公开赛总决赛在河南举行,140余名不同拳种的选手共同切磋技艺,这使得武术再次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武术在我国有数千年的发展历史,武术界各门派都有自己独特的攻防套路和招数,那么,这些被各门派编练的武术套路是否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一般认为,作品的构成具有三大特点。第一,作品是人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武术套路往往是武术家根据本派武功的特点和理论创编完成,因此应当属于人类在相关科学领域内完成的智力成果。第二,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武术套路可以认为其载体表现为人体本身(类似舞蹈作品的载体),通过人体不同的形态和动作承载武术套路。第三,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表达是指人们对于某种特定的思想观念,可以通过文字、数字、音符、色彩、线条、图形、造型、表意动作等方式进行表达,因此有了文字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等。各大门派的武术套路虽然都有防身、健体、攻防等思想,但表达形式各异,因此如果在编排套路上具备了独创性,武术套路就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实践中,武术套路有很多种,那么,它们是否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首先,传统武术套路通常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传统的武术套路通常是由古人编排的,此类武术已经远远超过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实用性武术套路难以构成作品。武术套路的主要目的是强身健体和防身格斗,因此,对于一般的实用性武术套路而言,动作设计的要点是功能性而非艺术性,这就导致此类实用性武术套路难以纳入作品范畴。而对于常见的实用性较强的武术套路而言,比如女子防身术,由于其动作设计主要追求的是立竿见影的健身、防身效果,因而具有实用性,不具有艺术性,也难以构成作品。
第三,具有观赏性的武术套路可以构成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性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作为一种作品类型,舞蹈作品不但要求动作设计具有艺术美感,能够表达某种思想感情,而且要求具有独创性,这就将一些惯常的形体动作排除在外。而在武术套路中,有一类表演套路,兼具了艺术观赏性和动作实用性,因而成为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此类武术套路如果具备独创性,表现出充分的视觉艺术效果,并且符合作品其他的法定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舞蹈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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