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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老总制售盗版书获刑

日期:2013-01-06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罗双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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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4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了2012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南京"4·16"制售盗版教辅图书案”名列其中。该案经法院查实,两被告单位共非法盗印了6个品种的小学教辅图书近5万册。2012年9月24日,鼓楼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金灿印务有限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童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和3年,并各处罚金。两被告单位和两被告人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盗印教辅书四万多册
  2011年11月29日,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诚公司)在未取得《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著作权人、即南京出版社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南京金灿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灿公司)通过更换《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第3、4次印刷版本封面、扉页、版权页的方式,复制《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16个品种计46349册。金灿公司明知超诚公司未取得合法委托印刷手续,仍依要求完成了上述复制行为,并两次将印出的书本送至超诚公司。
  2012年1、2月间,超诚公司将上述复制图书中的12587册,销售给扬州、南京、镇江等地的14家书店。同年2月,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后,查获了被复制销售的丛书计16个品种1109册。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4月16日,该案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全国和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安部随后将这起案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两公司负责人相继落网。
  单位和责任人均受刑罚
  案件审理中,被告单位超诚公司、金灿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著作权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希望法院能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童某某及他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亦均无异议,但提出二人均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一致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9月24日,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两单位非法复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计16个品种、总计46349册,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陈某、童某某分别系两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两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陈某和童某某均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二被告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各处罚金8万元;以同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同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单位和两被告人不服并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慎审理,于同年1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责任编辑:罗丹、赵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