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是从何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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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
您好,咨询一下有关商标三年不使用的问题,我的商标在2007年申请,在2010年1月初审公告,被别人提了异议,2012年3月6日异议结束,6月份我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但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有效期限是: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请问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别人提出会被撤销,请问这连续三年是从什么时候算,是2010年4月14日还是2012年3月6日异议结束?如果到2013年4月4日我还没开始使用商标,别人提出撤3,会不会被撤掉?异议期间能不能作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blum
2012-8-27
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三年期间是从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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