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摆放“哆啦A梦”模型被判侵权
因认为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开发楼盘摆放“哆啦A梦”模型,卡通形象“哆啦A梦”中国大陆版权总代理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一审有果,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其经过授权获得了在中国市场“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2016年“五一”期间,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管理的汕尾某楼盘内摆放了30个“哆啦A梦”卡通模型吸引顾客,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对“五一”活动及“哆啦A梦”形象进行了宣传。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哆啦A梦”形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哆啦A梦”模型是由第三方提供并摆放的,且在活动中并未销售门票以及销售“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房地产场所内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使用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哆啦A梦”形象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被告著作权侵权成立,需赔偿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在公开发行之后,都享有著作权。该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展览著名动漫形象,虽然没有通过销售门票或者销售衍生产品直接获利,但从动漫形象所展览的场所看,楼盘具有商业性质,其目的是利用“哆啦A梦”动漫形象的影响力吸引潜在客户前往观看楼盘,从而促使楼盘销售量的提升,以期获得预期利益,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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