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因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诡案组》作者、网络悬疑作家王某(笔名:求无欲)将中文在线、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起诉至法院。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有关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案件。12月26日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认为小说网络电影改编权遭侵犯 作者索赔52万
作家王某诉称,自己作为涉案小说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未授权任何主体行使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中文在线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给海润影业公司,将其改编并摄制成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后爱奇艺在网上播放了该电影,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其作品《诡案组》享有的著作权、发表致歉声明,并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争议焦点:合同中的电影是否包含“网络电影”
庭审中,被告中文在线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于2010年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和《权利转让书》,公司已获得涉案小说完整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该转让合同的期限为永久有效。同时,向海润影业作出的著作权授权,没有超越从原告处取得的著作权权利,是合法授权,未侵权。
海润影业公司认为,其与中文在线签署“许可合同”完全获得了中文在线公司就涉案小说电影改编权的授权。且网络电影是电影的下位概念,公司获得了完整的版权授权的版权链,有权进行涉案网络电影的制作及在网络上进行播映,有权授权给爱奇艺公司相关的电影权利。
爱奇艺公司认为,其与海润影业签订的《视频合作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且公司在播放涉案网络电影时已注明原作者及影片来源,不具有主观过错。
随着案件的审理,原被告的争议焦点逐渐明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文在线公司是否从原告处受让取得了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以及海润影业公司是否获得了相应授权。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涉案“转让合同”及“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中“电影”应如何解释,网络电影该如何定性,相关合同中的“电影”是否包含“网络电影”。
一审判决:网络电影也是电影 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及原告出具的《权利转让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此案中,“电影”一词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的特定词语。《著作权法》上的“电影”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网络电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
原告虽提交大量文献资料证明网络电影系2010年以后出现的电影形态,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现仍无法认定在2010年并不存在网络电影这一概念。其次,即使网络电影出现的时间晚于2010年,仍不能认定“转让合同”中的“电影”不包含网络电影。
判断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而与其出现的时间并无关联。原告仅以网络电影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将网络电影排除在合同约定的“电影”范围之外,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中文在线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了小说《诡案组》的改编权、摄制权,有权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并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在此案中的被控侵权行为均有合法依据,并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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