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可以有“西湖”别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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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之后,原告律师表示,原告方人员在被告天津某茶叶市场内的一家茶叶经销处花190元购买了一盒外包装上标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经原告认定,该经销处销售的茶叶,没有原产地标签、防伪标签,不是真正“西湖龙井”。西湖龙井指的是西湖产区168平方公里以内的茶叶,西湖龙井商标于2011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所有。2012年4月该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经销处销售所谓“西湖龙井”,是一种明显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
原告律师表示,在被告处购买的茶叶有发票,内外包装均有西湖龙井字样,但是被告没有取得西湖龙井的授权,原告就此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二是要求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三是赔偿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四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茶叶经销处方面称,他们没有卖“西湖龙井”,卖的是龙井,发票上写的也是龙井,不是西湖龙井。包装盒是赠送的,没有收钱,是在客人要求下提供的包装盒,所以不认可侵权,不同意赔偿,也没有赔偿能力,但可以接受调解。
被告茶叶市场称,市场和被告经销处是租赁关系,合同中已经告知被告不能侵权。并称自己不是市场管理者,只做水电暖等服务工作,故不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归纳了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销售茶叶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所有权;二是如果构成侵权,茶叶市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原告所主张的所有赔偿是否有事实依据。
在质证阶段,原告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实物等证据,证明原告享有“西湖龙井”的商标所有权,和“西湖龙井”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被告经销处称,不了解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并强调是他们按原告人员的要求提供的包装盒,同时茶叶发票是开给个人的,不是开给西湖龙井协会的。
本案未当庭宣判,何时宣判需看具体审理情况。
庭审之后,原告律师对记者说,因为普通消费者对茶叶的工艺品质等不是非常了解,因此对市场上出售的“西湖龙井”难辨真伪。诉讼的目的一是为了肃清市场,保护西湖龙井的商标所有权,二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正宗的西湖龙井有厂家地址、联系电话、原产地标志、防伪标志。被告对原告的取证过程提出质疑,而原告购买过程是经过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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