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权终获胜
位于江苏省的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开古公司),因未经“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的“龙井茶”“龙井绿茶”等袋泡茶产品包装上使用“龙井茶”商标,第5612284号“龙井茶LongjingTe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其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相继判令开古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后,开古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了开古公司的再审申请。
开古公司称,其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茶叶来源合法,确属于龙井茶保护范围。其从事龙井茶的分装销售业务,为保证原料的特定品质,长期只从案外人杭州纳德食品有限公司等订购龙井茶原料。供应商均位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且被准予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和“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诉侵权商品的龙井茶原料质量符合龙井茶国家标准;且其公司早在2001年初先于涉案商标注册前即已开始将龙井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享有在先权利,有权继续使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古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茶叶商品包装盒的正面和背面显著位置上标注占据平面约1/4大小的“龙井茶”字样,且与“龙井茶LongjingTe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龙井茶”汉字相同。上述标注并不属单纯地对该茶叶产地进行描述性说明,而是起到了足以标识商品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作用,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茶叶系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其涉案使用行为构成对第5612284号“龙井茶LongjingTe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开古公司在该案中未能就其在先使用“龙井茶”的具体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加以举证证明,其在先使用“龙井茶”标识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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