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维权性价比低难“震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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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版界有两起维权案件宣判,一起是作家毕飞宇诉编剧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其《推拿》著作权,另一起是翻译家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抄袭译著《绿山墙的安妮》。两起案件均判定被告侵权成立,但原告都认为所得赔偿金额过少,对侵权行为也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相继表示“失望”。
作家编辑有话说
希望大家都能尊重原作者
对于《推拿》侵权案的判决结果,正在法国参加巴黎书展的毕飞宇通过其责任编辑赵萍向记者表示,他将保留上诉的权利。对于胜诉的结果,毕飞宇称在意料之中,索赔20万获赔5万,他并不认可,“其实赔多少钱并不要紧,但我们要有维权的意识,也希望大家都能尊重原作者,尊重知识产权”。
马爱农则表示,自己之所以鼓足勇气打官司,也想通过这件事,为涤荡出版界的风气起到一点点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大失所望的是,一审判决仅判处被告赔偿3万元。这样的判罚力度,根本没有起到保护正版、打击抄袭的作用。”8个月漫长维权后,她选择继续上诉是希望最终能让被告受到真正严厉的惩戒,“然而,我们再次失望了。”
专家观点
参考标准低致判罚低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马爱农一案判决书从认定涉案作品字数、采用赔偿标准、认定精神损害程度,到判定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均采取了各类标准中的最低额度进行考量,值得商榷。他举例说,关于赔偿金额,判决书参考了马爱农与人文社签订合同中约定的稿酬标准,即千字60元的2倍。“这种参考并不十分合理。因为作者在自己供职的出版社出书,享受了单位的薪酬和福利,稿酬会相对较少。”他认为至少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按千字20~80元的2~5倍进行判决,“不过这个标准已经15年没变了,所以应该尽量按上限来裁定,即千字80元的5倍。”他还透露,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对1999年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进行修订,希望尽快出台新办法,“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还著作权人以尊严,刻不容缓”。
律师释疑
取证难度大限制赔偿金额
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新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从判决书来看,两案均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故法院对所索赔数额不予全额支持,而是参考付酬标准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的数额。从法律上来讲,两起裁定并无不当。
但他指出,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普遍调查取证难度大,“因权利人实际损失很难确定,被告实际所得又因民事案件取证手段限制,较难获得。”在他看来,原告举证责任要有,但法院不应对证据太过苛刻。“另一方面,国内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为‘填平原则’,权利人所获赔偿金额确实较低,有时甚至填补不了律师费,不免失望;对被告来说,侵权成本过低,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导致类似事件一再发生。”他透露,今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许也预示着《著作权》法的修改趋势。
(驻京记者 陶禹舟)
(驻京记者 陶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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