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德克萨斯州修订其《统一商业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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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新修订的TUTSA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 在“商业秘密”的定义中添加了“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设计、原型、计划、程序设备、代码和程序。这些词语源自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TSA),这使TUTSA中商业秘密的定义与DTSA中的定义更相近。然而,与DTSA不同,TUTSA将“实际或潜在顾客或供应商名单”作为商业秘密,而且它不要求商业秘密必须与用于或打算用于州际或国外贸易中的产品和服务相关。还有一个细微的差别是TUTSA中定义的商业秘密可以是“所有形式和各种各类的信息”,但是DTSA中定义的商业秘密必须是“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
■ 明确了禁令救济的适用范围和限制。TUTSA一般禁止实际或潜在的商业秘密盗用,但是修订后的TUTSA“允许任何人使用受雇期间所学的一般知识、技能或经验”。
■ 定义了为获得惩罚性赔偿而“故意和恶意滥用商业秘密”的情形,并定义了何种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故意和恶意盗用商业秘密的清晰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 定义了商业秘密“所有人”。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是持有合法权利的人,也可以是具有实施权的人。新修订的TUTSA没有改变“索赔者”(claimant)的定义。该定义反应了TUTSA与DTSA间的一项重大区别。
■ 解释了商业秘密信息可以是有形或无形的,无论它是否以或如何以实体、电子、图形、图片或书面的形式存储、编辑或记载。
■ 将7要素平衡测试纳入法律中。当讨论商业秘密时,法院将一方排除在法庭外时应均衡考虑7个要素。该测试曾被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采纳。TUTSA推定各方应被允许参加和出现在法庭,但是在法庭考虑如下因素后可能被排除在外:
(1)所有人所指称的商业秘密的价值;
(2)所有人的商业秘密传播给另一方可能造成的竞争损害程度;
(3)所有人是否声称另一方已拥有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4)一方代表是否为与另一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决策人;
(5)限制一方获得所称商业秘密削弱其抗辩的程度;
(6)一方或一方代表是否拥有该方的外部专家无法获得的专门知识;以及
(7)行为的严重程度。
虽然TUTSA的修订使其与DTSA更相近,但是两者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和原告(plaintiff)必须提出诉讼的事实以及可用的救济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异。TUTSA是《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实践与救济法典》第134A章的内容。1995年,众议院提出的法案曾对其作出修改。
(编译自mond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