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重新思考版权的安全港条款
2017年,安全港条款是版权产业说客的目标。电子前沿基金会(EFF)注意到这些说客正在全球提出削弱或消除安全港条款的计划,安全港条款使视频网站YouTube、互联网档案馆、红迪网和内容发布平台Medium等形形色色的网络平台能够正常运营。这些网络平台能够自由托管用户上传的内容,不用进行手动审查(或自动过滤)来判断其是否会造成版权侵权。如果没有该法律保护,此类平台不可能像今日一样正常运营。
2017年5月,EFF获知唱片产业的代表认为版权的安全港条款对该产业是一种比盗版更严重的威胁。但是这一令人担忧的说法并没有基于现实的情况。在许多拥有版权安全港条款的国家,一旦被告知侵犯版权,一个网络平台有责任依法移除该用户的侵权内容。在美国,关于版权安全港条款的法律出自《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在欧洲,关于版权的安全港条款的法律出自《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
然而,规模较大的内容产业对此类法律并不满意,因为这些法律要求版权所有者提出删除侵权内容的请求。此外,这种自由的用户上传内容可能会削减主流付费娱乐的价值。内容产业认为抑制用户上传内容的过滤的、监管性的网络平台将会为该产业带来更高的收益,他们将这种虚构垄断租金的缺乏称为“价值缺口”。
欧洲
内容产业说客在全球致力于消除或削弱版权的安全港条款,他们把注意力集中于欧洲地区,他们在这里想对提出新的欧洲法律初稿的欧盟委员会施加影响。去年,该委员会起草了《数字单一化市场版权指令》的草案,旨在以以下方式重新解释《电子商务指令》:云服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等网络中间商有权受到版权的安全港条款保护,而存储和优化大量用户上传的内容的平台却不能受版权的安全港条款保护,二者应区分开来。
对《电子商务指令》的重新解释要求用户上传内容平台对版权侵权内容的上传进行自动过滤。2017年,欧洲议会的众多委员会有机会对欧盟委员会的提案进行审查和修正,EFF和欧洲的许多组织对该草案进行了指责,称其不合法、不均衡。
北美
在美国,版权所有者正致力于从以下几方面削弱版权的安全港保护。首先,美国国会图书馆版权办公室(简称“版权办公室”)对DMCA第512条进行了研究,在该研究中,许多版权持有者的代表表示支持用自动过滤授权来代替DMCA的“通知与移除”制度。正如EFF所称,这将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极端审查措施几乎相同。
其次,版权办公室去年公布了一项新规定,要求网站所有者每三年更新DMCA代理机构注册,这同样削弱了DMCA的版权安全港条款。如果网站所有者不进行更新,他们的网站将失去根据DMCA安全港条款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免责保护。版权办公室这项不必要的要求将会给最小的网络平台最严厉的打击。因为这些网络平台最不可能有能力应对版权办公室的繁琐程序,直到他们意外地接收到诉讼通知。
此外,版权所有者正通过现代化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协商来削弱版权的安全港条款。技术产业将版权的安全港条款加入NAFTA知识产权章节的要求提交至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后,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等大型内容产业说客团体抨击DMCA第512条的安全港条款为“过时的”并主张对NAFTA进行全面修订,纳入鼓励对用户上传内容强制过滤与限制的新规定。
澳洲
澳大利亚的不同之处在于,尽管其根据2005年与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通过了版权的安全港法律,但由于在法律起草的过程出现了失误,安全港条款保护的对象仅包括商业ISP而不包括网站和大学等许多其他网络中间商。人们可能会认为很容易修复这种简单的起草失误,但这种想法没有考虑到内容产业说客的力量。这些说客曾在一份关于安全港条款的调查中进行了回复,敦促澳大利亚政府不要修订这种法律起草方面的漏洞。
果然,在澳大利亚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之后的十几年,澳大利亚政府现在宣布网络平台安全港条款起草方面的错误目前将不会被纠正。因此,这使得网络平台面临版权所有者提起关于用户上传内容侵权的诉讼。
尽管大型内容产业说客抨击安全港条款,但现在还没有到重新思考版权的安全港条款的时候。安全港条款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对网络平台都至关重要。如果版权的安全港条款被削弱,则意味着更少的网络平台愿意承担让用户不受限制地发表言论的风险。这样会导致网络平台将与我们所熟知的有所不同,即用户将更加难以在网络上拥有言论自由。欧盟将对《数字单一化市场版权指令》进行最后投票,NAFTA谈判者在协商将安全港条款加入NAFTA,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用户也在加入保护其网络言论自由的斗争,2018年,EFF将通过重新审视安全港条款对其进行加倍保护。
(编译自www.eff.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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