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判啦啦队制服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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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法院在Varsity Brands诉Star Athletica一案中以6票支持2票反对作出支持Varsity Brands公司的判决,并表示啦啦队制服的装饰元素可受版权法的保护。
法院签发调卷令以解决人们对《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1条(定义)的恰当检验标准所产生的分歧。
Arent Fox律所的合伙人米歇尔.曼奇诺.马什(Michelle Mancino Marsh)解释道:“这项判决对于时尚创新者和知识产权律师等都是一种宽慰。毫无疑问,服装上的实用艺术是受版权法保护的。”
马什表示,法院严格遵守法规,并且驳回了复杂的检验标准。
她补充说:“我认为这项判决的影响是加强了实用艺术中的版权价值,尤其是对于服装行业。”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实用物品设计所包含的特征能够获得版权保护。
首先,该特征可以被视为独立于实用物品的2D或3D艺术作品。
其次,无论是实用物品本身还是固定在一些其他有形呈现媒介中,如果其特征可以被视为独立于包含该特征的物品而存在,则该特征符合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
Holwell Shuster & Goldberg律所的合伙人约翰.迪马特奥(John DiMatteo)补充说,这项判决对于服装设计者来说是一项重大进展,并且法院丰富了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虽然预测该判决的结果还为时过早,但是我们可以期待的是服装设计者能够提交更多的版权注册申请,并对使用他们版权设计的人收取更高的费用,以及对无耻的剽窃这些设计的各方提出额外的诉讼。”
法官布雷耶(Breyer)和肯尼迪(Kennedy)对此表示异议,并解释说他们不同意Varsit Brand向美国版权办公室提交的设计具有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
Foley & Lardner律所的合伙人劳拉.加诺扎(Laura Ganoza)表示她对布雷耶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感到惊讶。
她表示:“鉴于他在口头辩论中提出的问题,很明显他对使用版权法保护时装设计持怀疑态度。他重申了其反对意见,指出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等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也可用来保护争议主题。”
Neal Gerber Eisenberg知识产权实践团队的联合主席托尼.麦柯肖恩(Tony McShane)解释说,这个判决并没有为一项设计何时可以被认为独立于产品本身而存在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或者检验标准,这个问题在每个特殊情况都可以公开争辩。
他补充说,法院明确指出其采用的检验标准并不包含案件中啦啦队制服的形状、裁剪和实际尺寸。
“这个说法似乎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一套更加独特或者原创的服装或者其它产品的形状、剪裁和实际尺寸的设计是否能满足法院新的测试标准。我们预计这会成为未来案件的主题。”
(编译自worldip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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