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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说被改编成舞剧 难获侵权赔偿

日期:2009-09-14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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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民间传说被改编成舞剧

  在广西有这样一个传说:古时的壮乡照不到太阳,壮乡黑暗、寒冷、野兽出没。人们决定去找太阳。最后,一个名叫妈勒的年轻孕妇所说的理由获得大家认同,大家决定让她去找太阳。年轻的孕妇在途中生下儿子。母子俩一路上翻山越岭,经历了很多困难,也得到好心人们的帮助。走了70年,母亲因年老走不动了,由儿子一人继续向前走,终于在第100年找到了太阳……
  1958年,当时正在出版社工作的黄自修觉得这个民间传说非常有意义,于是对这个传说进行了收集整理,起名叫《妈勒带子访太阳》。随后,《民间文学》刊登了这篇作品,署名“布英”,文尾注明“收集于来宾县”。
  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剧情讲述了一位美丽年轻的孕妇代表村民到天边去寻访太阳,在途中生下了勒(壮语“儿子”的意思)。母子俩(妈勒)在路上经历了很多困难。母亲因年老去世,儿子继续前行。儿子在一处遇到了藤妹,两人相爱,难分难舍。儿子想到了母亲临终前的嘱咐,毅然离去。其后藤妹也追随而去,两人继续去寻访太阳。
  南宁市艺术剧院在介绍该剧时注明“根据壮族民间传说改编”。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南宁首演后,接着又到广西内外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获得多个奖项。
  舞剧公映后,黄自修向有关部门投诉称,自己就是《妈勒带子访太阳》的作者“布英”,并认为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将南宁市艺术剧院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两作品属同一题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终审判决
  舞剧间接受益但未侵权作者获补偿
  二审法院后认为,黄自修虽对《妈勒带子访太阳》享有著作权,但该作品属于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当然地覆盖至其中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保护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又不能不恰当地把原来处于民间流传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者作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
  本案中,南宁市艺术剧院的作品没有利用黄自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即没有利用黄自修特有的语言表达;虽然南宁市艺术剧院舞剧的剧名为《妈勒访天边》,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与黄自修的作品相同或相似,但对于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黄自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其独创。因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官同时表示,民间文学艺术是宝贵的文化遗产,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保存、发展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公平的惠益分享有利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传承。考虑到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自修的作品《妈勒带子访太阳》中间接受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南宁市艺术剧院补偿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记者 郭莹)
  一审法院认为,《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均讲述了壮族人民为追求美好生活不畏艰险、前仆后继的故事。因此,两部作品的题材是相同的。但是,作品的题材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不能以两部作品所采用的题材相同,即认为一部作品为另一部作品的改编作品。而且上述两部作品均是根据壮族民间传说改编而来,都是对民间传说的传承,而民间传说、故事的内容为社会公众共享,任何人均可以采用和加以发挥。
  黄自修的文字作品《妈勒带子访太阳》与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虽然两部作品中有部分情节相同,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黄自修主张南宁市艺术剧院的作品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证据和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民诉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判决驳回黄自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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