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规则能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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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或学习的闲暇之余,我们经常会与亲朋好友玩一些互动游戏,那么,游戏规则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
游戏规则是指游戏玩家参与游戏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础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我们通常认为游戏规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方法规则、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都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例如,牛顿三大定律虽然伟大,但是作为一种物理规则,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于同样的逻辑,我们似乎可以认为,目前各类电子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涉及游戏规则的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答案并非如此,这是因为人们往往混淆了“游戏规则”和“游戏规则表达”两个概念。接下来,笔者以一个常见的游戏规则为例予以说明。主持人召集单数的游戏玩家上台,当游戏玩家准备好后,主持人说“万能胶”,游戏玩家要回答“粘什么”。主持人随意说出身体某个部位,台上的人就要两人结为一组,互相触碰主持人所说的部位。比如,主持人说左膝盖,那么台上的人就要触碰组内另一人的左膝盖。而没有找到同伴的人将会被淘汰。当台上的人数为双数时,主持人要参与其中,使总人数一直保持为单数。最后剩下的一组胜出。因为游戏难度不高,所以获胜一组获得奖品时,主持人还可以设置一些障碍,比如让其表演一个节目或者玩真心话大冒险等。
这是一个典型的游戏规则的表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则表达的个性化非常明显,不但有规则本身,还有鲜活的举例等,存在较大的表达空间,因此并非该游戏规则的“唯一性表达”(如果构成“唯一性表达”,则游戏规则的表达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换言之,人们可以用多种方式来表达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上文的规则表达就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至少从3个方面为我们带来启发。
第一,如果不涉及对文字表达本身的商业性复制,人们可以随意使用游戏规则。例如,人们可以按照该规则在公开场合进行游戏,可以将游戏活动本身拍摄成视频并上传至网络,还可以拍成电影并发行。
第二,由于规则属于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人们用新的语言或方式(与上述规则表达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来表达同样的游戏规则,并不违反著作权法。例如,2014年,美国一家公司就《三国杀》桌游涉嫌侵权问题发起了诉讼,原告认为《三国杀》与该公司推出的桌游《Bang!》的玩法一模一样,被告在自己的卡牌游戏中使用了与原告实质相同的游戏规则、玩法等元素,只是存在美术风格的差异,把西方风格换成了中国的历史人物。但美国得克萨斯州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原告诉请,而是认为游戏玩法规则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上述游戏规则能否受到法律保护?首先,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游戏规则所包含的“规则”(即如何进行游戏),而只保护规则的具体表达,因此,如果其他游戏公司在电脑游戏中直接复制了他人原创的游戏规则表达,则原创者在证明了自己的原创身份和该规则表达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后就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在后游戏公司并未以文字形式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表达,而是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来说明同样的规则,则原创者将难以主张权益。其次,对于某种游戏规则表达,如果不足以构成作品,但仍然具有一定的个性化(即并非公有领域的游戏规则表达),而又和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游戏元素一起被其他游戏公司抄袭,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反不正竞争法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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