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擅自使用卡通形象商业推广的法律风险
——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5)金婺知初字第141号;裁判时间:2016年5月18日。
(2016)浙07民终2702号;裁判时间:2016年9月13日。
【裁判要旨】
通过独特的表现手法对相关动物原型进行创作,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卡通形象造型,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具有艺术价值及可复制性,可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缺乏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本案中,未经权利人许可租赁相关卡通形象造型,作为美术道具在商场内展出,且行为具备明显的渲染气氛、聚集人气的商业目的的,侵害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展览权;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卡通形象造型租赁他人用于展览,构成对侵害行为的帮助侵权,应就其帮助行为部分与展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27日,原告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扬公司)申请著作权登记,国作登字-2013-F-00086497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优扬公司经英国的阿德曼公司(AardmanAnimations Ltd)授权在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取得了美术作品《小羊肖恩和小小羊提米系列》(共22幅)在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使用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优扬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国家版权局对原告上述权利予以登记。2015年4月13日,阿德曼公司向原告优扬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原告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小小羊提米”、“TIMMY TIME”文字和卡通形象(含名称、标记、设计、标识、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资格和独占使用许可资格,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原告优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英国的阿德曼公司为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浙江金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自2015年初始,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金华市的金厦帝壹城内合计使用41只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用于金厦帝壹城的商业宣传推广活动。被告金厦公司披露所使用的肖恩羊形象系由被告金华一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百公司)提供,但被告一百公司并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因此,被告金厦公司侵害了小羊肖恩作品的展览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一百公司侵害了小羊肖恩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金厦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上2015年2月26日刊登的名为“金厦帝壹城国际美食风情街の12道风味”的文章,被告一百公司销毁所有侵权模型;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合计2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裁判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开出版物,可以认定阿德曼公司为《小羊肖恩比萨行动》及《小羊肖恩快乐家庭装第1季》的著作权人,上述漫画书籍及动画片中包含涉案的“肖恩”等卡通形象,结合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著作权另属他人,认定上述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阿德曼公司。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鉴于我国与英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阿德曼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原告优扬公司经阿德曼公司授权获得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许可资格,以及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原告在授权期限内有权就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金厦公司与被告一百公司签订了标的物为“肖恩羊”的《美陈道具广告租赁合同》,在帝壹城门口及商场内作为美陈道具摆放展出,该行为具备明显的渲染气氛、聚集人气的商业目的,被告金厦公司系该活动的最终受益方,被告金厦公司作为展览合同的相对方,应对由其受益且在其场地举办的展览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且其未举证证明对一百公司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核,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使用小羊肖恩系列模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另,被告金厦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含有小羊肖恩角色形象图片的文章,可供网络用户点阅、下载,该行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构成对上述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涉案小羊肖恩系列模型系被告一百公司提供,构成对被告金厦公司实施的侵害展览权行为的帮助侵权,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小羊肖恩系列模型系被告一百公司制作,原告亦未就该主张进一步举证,仅依据被告一百公司提供模型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实施了复制行为,对原告主张被告金厦公司、一百公司侵害其复制权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被告金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金厦帝壹城商场内及门口使用小羊肖恩系列模型,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小羊肖恩美术作品图片的行为以及被告一百公司为金厦公司提供小羊肖恩系列模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一百公司应就其帮助侵害的部分与被告金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活动举办地、活动人流量、持续时间、作品的数量、权利类型和过错情节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一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浙江金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上2015年2月26日刊登的名为“金厦帝壹城国际美食风情街の12道风味”的文章中的第一张图片;被告金华一百广告有限公司销毁所有侵权模型;二、被告浙江金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一百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合计8万元;三、驳回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一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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