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复审通知书
复审程序中,如果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分析其提出的解决思路和技术方案,然后具体指明技术方案中哪些部分是不清楚的或不完整的,以致无法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复审通知书是复审请求人和合议组沟通的桥梁,记载了合议组的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因此应当尽可能使复审请求人清楚地理解审查意见,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从而确保审查决定的客观准确。
本文借助于一个真实案例来阐述如何合理撰写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复审通知书,提供一种撰写思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通常来讲,如果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针对该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其提出的解决思路和技术方案,然后具体指明方案中哪些部分是不清楚的或不完整的,以致无法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如果复审通知书的内容过于宽泛且不具体,一方面复审请求人无法洞悉合议组的审查意见,进而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另一方面也容易带来审查程序延缓、审查效率降低。因此,关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符合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的复审通知书应当使复审请求人清楚地理解审查意见,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有助于审查程序的进行和后续程序的处理。
某案例涉及一种水陆两用浮油收集车,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吸头能够随同水面高度的变化而自动变化且浮油能够被利用的水陆两用浮油收集车,解决现有浮油处理设备吸头不能够自动随同水面的变化而变化和浮油是以吸附在贝壳粉中的形式沉入到海洋中而处理存在的环保性差的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水陆两用浮油收集车包括车体、将车体悬浮在水面上的气垫、设置于车体的行走轮和驱动车体移动的动力装置。所述车体上设有浮油储存桶和吸油泵,所述吸油泵包括泵体和驱动泵体工作的电机,所述电机设有接线端子,所述泵体设有进油口和出油口,所述进油口通过进油管连接有吸油嘴,所述吸油嘴设有将吸油嘴悬浮于水面的浮子,所述出油口通过出油管同储油桶连接在一起,所述气垫为橡胶结构。”使用时,吸油嘴通过浮子浮在水面上,吸油泵将水面的浮油吸起而回收到储油桶中。由于通过水陆两用车进行收集,油收集好后能够直接转移走。
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说明书仅罗列了各个现有技术中的工作单元及各单元内部的结构,而未充分公开各单元之间如何有机配合协同工作,无法实现水陆两用吸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上述手段并不能解决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认为,说明书对于申请要解决的问题已进行了充分公开,吸油泵通过浮子对浮油回收利用,气垫使车体浮在水面上,同时具有动力装置和行走轮可实现水陆两用,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面对在先审级与复审请求人之间的争议,合议组查明,本案说明书中大篇幅地介绍了电机的接线端子结构、轮胎的防扎胎结构以及位于车体上的可拆式连接结构等,说明书看似内容丰富,实则拼凑痕迹明显,各结构间相对独立,与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驳回决定中虽抓住了本申请拼凑的实质,指出“仅罗列了各个现有技术中的工作单元及各单元内部的结构,各单元之间如何有机配合协同工作未充分公开,无法实现水陆两用吸油”,然而论述理由过于宽泛,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非所有单元之间都需要有机配合协同工作,例如动力机构完成行进、吸油机构完成吸油,二者之间就不需要有机配合,驳回决定中并未指明到底哪些单元需要有机配合协同工作,缺少使复审请求人信服的具体证据和理由,导致复审请求人无法洞悉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而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同时也带来了审查程序的延缓。
因此,合议组重新梳理案情,确定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两个:一是吸头能够随同水面高度的变化而自动变化,二是收集车能够水陆两用。针对第一个问题,说明书给出的方案是吸头配备浮子,但配备了浮子的吸头并不能避免水被吸起;针对第二个问题,说明书仅描述了车体、气垫、车轮和一个动力装置,附图也仅是简单的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清楚实现水陆两用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由于本申请中的吸油嘴设有浮子浮在水面上,所以吸油嘴在吸起浮油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吸起水,说明书记载的“避免深度控制不当而导致将水吸起、能够将污水上的浮油移离水面进行回收”的效果并不能实现。其次,本申请水陆两用浮油收集车通过在车体上设置气垫而使车体悬浮在水面,然而说明书及附图中对气垫与车体以及气垫与行走轮之间如何连接设置缺少说明,所述气垫的设置既要满足对车体以及与行走轮连接部的良好密封,又要满足使行走轮驱动力正常传输,缺少气垫与车体以及气垫与行走轮之间的连接设置将导致整体技术方案的不清楚。最后,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本申请中的动力设备在车体尾部,并且仅有一套动力装置同时满足水陆两用,由于动力装置在水上运行需驱动旋转叶片,陆地运行需驱动行走轮,因此需要两套传动系统,说明书中缺少这两套传动系统如何布置、设计的说明,而这也是实现本实用新型满足水陆运行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的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见,复审通知书在总体论述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具体指出了吸油嘴浮子的设置、气垫与车体以及行走轮之间的连接设置以及动力装置的布置和设计3个方面的问题,审查意见清楚明确,更有说服力,容易使复审请求人信服。最终,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上述案例体现了在撰写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复审通知书时的一种思路,要明确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针对这一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方案中哪些部分是缺少清楚说明的,哪些部分存在不合理之处。在通知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质疑,不仅能抓住问题实质,使说理更为充分,也方便复审请求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有助于审查程序的进行和后序程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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