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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

日期:2006-12-21 来源:365bet国际娱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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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4]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继续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

  2004年,各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安排,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三次集中整治行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了明显效果。为贯彻吴仪副总理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至8月,继续大力推进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能力。现提出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在巩固2004年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努力扩大战果,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推向深入。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遏制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大商标工作对内对外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商标保护意识,树立我国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工作任务


  (一)以保护驰名商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


  1、集中查处侵犯驰名商标、食品商标、药品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案件。


  2、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


  3、强化驰名商标行政保护,在商标异议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和商标案件查处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4、切实加强对奥运会标志、世博会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二)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


  1、加强调研,加快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查进度。


  2、依法严厉打击有关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侵权假冒行为。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工作水平


  1、加快商标注册进度,提高注册工作质量,使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2、加快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裁决进度,依法维护商标申请、注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加快商标注册和管理自动化系统三期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服务水平。


  (四)重视并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机制


  1、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做法,介绍典型案例,增进外商投资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执法工作的了解。


  2、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商标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大商标工作宣传力度


  1、继续在中国工商报开辟专栏,并加强与其他新闻媒体的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法律和商标知识,增强企业和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宣传。


  3、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工商行政执法所做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果,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年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查处侵犯食品、药品商标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阶段(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


  各地要结合维护“两节”市场安全稳定的阶段性工作要求,关注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加强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市场的检查,重点对发生在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和药品等商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阶段(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


  各地要重点查处发生在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用机械等商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坑农害农行为,净化农资市场,为广大农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7月至2005年8月)


  上述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本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在此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验收,并认真总结2004年7月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与成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届时将派员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大力推进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要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专项行动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把工作想细做细,落实责任制。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务求取得更大实效。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执法优势,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提高商标行政执法效能,切实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的执法力度和成果。


  (二)要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要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三农”问题、驰名商标、涉外商标等大案要案的查处为突破口,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彻底查清侵权假冒生产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尤其是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所列的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重点地区,更要采取得力措施,巩固成果,严防反弹。


  (三)要严格执行追诉标准,加强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加强沟通与协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要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注意讲大局、讲协调、讲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工商系统内商标、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登记等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执法工作;要加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加强与公安、海关、版权、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自觉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努力形成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力。


  (五)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研究工作


  各地要在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总结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探索商标管理工作规律,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提高商标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要完善信息和案件报送制度


  各地要加强统计工作,建立月报告制度和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行动情况统计、于每个阶段结束后十日内将阶段性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在专项行动期间,凡涉外商标侵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机关应当在该处罚决定生效后五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于驰名商标案件,各地要及时上报案件处理结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商标行政执法能力,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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