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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印外版书籍 因侵权获刑罚

日期:2017-02-06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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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时光倒流,我绝不做盗版。”身陷囹圄的被告人邹某,在被法院判决后后悔不已。作为江苏省苏州地区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该案背后的教训一度引发出版业高度关注。这起侵犯著作权案,不仅被评为2016年度江苏省文化厅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精品案件,也在近日举行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聚力创新 检察护航”新闻发布会上,作为2016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介绍
  
2015年,邹某在一家代购正版CFA书籍的网店购买了Leve11-3三套书籍,拿到了kaplan公司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且下载了这三套书籍的所有电子档。随后,他找到了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以21万元的价格谈妥三套书籍共印刷45000本的生意。陈某因为自己来不及印刷,就找到挂靠在上海欣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王某、赵某某帮忙印刷,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吕某某负责装订。邹某先后在淘宝多个网店中销售CFA书籍近两万本。
  
最终法院判决邹某、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6万元不等;判处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解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认定?
  
解答:《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等,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解答: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