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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工“暗渡陈仓”引纷争,老东家展开维权终获胜

后院“家贼难防” 权利“失而复得”

日期:2017-12-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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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11月3日、11月14日、11月28日、12月1日发布的专利公告显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帕克)就系列争议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经审查被准予变更,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由西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西纯)准予变更为帕克。至此,帕克与西纯间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而起的纷争告一段落。


专利权属等纷争的起因系帕克的员工唐某离职并加入其母亲段某注册成立的西纯,段某针对相关技术提交了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部分申请获得授权,招致了帕克的不满。


2017年6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属于唐某为完成帕克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帕克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其申请权等权属应归帕克所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8月1日出具的判决书生效证明显示,上述一审判决已于2017年7月20日生效。


“技术创新的价值实现,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一直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以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我们在发现自身核心技术被前员工‘暗渡陈仓’并提交专利申请后,及时展开了维权并最终获得胜利,成功追索回了被‘窃取’的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及6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收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生效证明后,帕克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


纷争缘起


公开资料显示,帕克由荷兰帕克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3日出资成立,主要从事环保技术开发和设计、环保设备的安装和施工以及环境工程咨询服务等。“自成立以来,我们便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不仅申请注册了与企业字号‘帕克’及英文‘PAQUES’等相关的100余件商标,而且在研发、设计、施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据帕克有关负责人介绍,参照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要求,帕克系统化、规范化地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经过知识产权贯标已完成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并申请了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第三方审核认证。


唐某自2005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帕克,参加了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及系列技术培训,在帕克从事环保技术岗位相关工作,并历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设计团队经理、创新中心造纸行业技术负责人。2014年10月,唐某从帕克离职后,进入西纯担任技术总监一职,代表西纯多次投标污水处理项目。西纯系唐某的近亲属于2014年1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与帕克相似,唐某的母亲段某为西纯法定代表人。


在西纯成立前,段某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多件环保技术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西纯成立后又提交了多件环保技术相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上述专利的技术主题均涉及唐某在帕克任职期间所从事并熟悉的污水和废气处理技术。


“除了唐某本人以外,其近亲属在成立西纯以前都没有环保行业的专业知识或从业经历,而且段某只有高中文化程度。”帕克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对西纯的相关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帕克的相应设计资料尤其与唐某在帕克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细节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相关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唐某在帕克工作期间负责、参与或者获知的环保工程项目中的工艺路线、设计方案、设备结构非常相近,甚至专利说明书中部分技术细节是帕克虽有应用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未公开披露的,而且上述专利申请被提交时,唐某尚未从帕克离职。”


帕克认为,唐某应当是西纯唯一的技术来源,涉嫌侵犯了帕克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随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段某、西纯、唐某归还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


段某、西纯与唐某辩称,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并非唐某研发而得,亦非唐某撰写,而且唐某在帕克工作期间并未接触相关技术方案与设计资料等,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不是唐某在帕克的职务发明,也不是利用帕克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终见分晓


在案件庭审中,唐某、段某和西纯主张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并非唐某研发,只是段某找代理公司代为撰写了专利申请文件,其提交了一系列在先专利文件,用于证明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都能找到,已处于公有领域非帕克特有,所以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均不是唐某的职务发明,也不是利用帕克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此,帕克主张,唐某深知自己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其离职前提交专利申请只能以段某和西纯的名义以规避其保密义务。为此,帕克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唐某在帕克的本职工作包括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设计和实施,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及其附图与上述唐某在帕克工作电脑中的项目资料一一相对应且发明点部分基本相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所涉发明创造的具体完成时间均未举证,但根据常理推断可知,相关发明创造必然在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而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的申请日均处于唐某在帕克的任职期间内,因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所涉发明创造,是否为唐某为完成帕克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帕克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该案中,在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日之前,唐某接触、参与过帕克的相关项目,而且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的技术特征与项目资料以及唐某在帕克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中所反映技术特征相同、基本相同或者有高度关联,可知,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所涉发明创造均系唐某为完成帕克工作任务而作出,而且主要利用了帕克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及专利均属于唐某在帕克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应归帕克所有。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相关的争议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帕克所有。针对一审判决,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包括员工在职期间,也包括离职后一年内。”针对该案,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安筱琼向本报记者表示,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属纠纷中,员工往往会隐瞒其在完成单位工作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企业在日常研发、设计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过程记录并及时归档,有利于有效管理和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以及实现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安筱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