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法院将重审苹果三星外观设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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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美国法官露西·科(Lucy Koh)发布一份命令,要求三星苹果回到法庭,确定三星应为其侵犯苹果3项专利的行为赔偿多少钱。
2016年12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决定,在制品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情况中,根据专利法第289条授予赔偿的“相关工业制品”不一定仅指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终端产品,也可以是最终产品的组成部分。
美国专利法第289条规定,侵权人应按其生产或销售侵权“工业制品”的全部利润进行赔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决定的里程碑意义在于:确定了“工业制品”的范围是什么。对于一个复杂工业产品来说,相关“工业制品”必须是销售给消费者的终端产品,还是可以仅为产品的组成部分。在前一种理解下,专利持有人获得的赔偿为侵权人的终端产品的全部利润,在后一种理解下,专利持有人获得的赔偿有时为终端产品某个组成部分的全部利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据此决定撤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苹果三星外观设计专利的786 F. 3d 983号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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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西·科在命令中表示:“法院发现审讯时给陪审团的指示未能准确体现法律的要求,指令对三星存有偏见,相关的‘工业产品’有可能不代表整个手机,指示妨碍陪审团往这方面思考。”三星的复审要求得到批准。
露西·科详细解释了“工业产品”的定义。之前苹果认为“工业产品”就是整个手机,而露西·科则说,判断侵权物有4个标准:
——涉嫌侵权设计的范围处在原告专利范围之内,包括绘图和书面说明。
——设计在整个产品中相对比较突出。
——设计是否与整个产品存在概念性差异。
——还要关注外观设计专利与产品其它部分的物理关系,包括设计是否从属于某个组件,买家或者卖家可以从物理角度将该组件与整个产品分离;设计是否嵌入某个组件,该组件与产品其它部分是分开制造或者可以独立销售的。
露西·科认为,苹果作为原告负有证明其指出的相关“工业制品”的举证责任,另外,苹果还要拿出证据佐证该“工业制品”的总销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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