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法院受理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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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第三人猎豹公司就原告动景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530383753.0,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简称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以本专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4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958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
专利复审委认为本专利设计1和设计2要求保护的专利是从手机应用软件的主界面切换到频道界面的动态界面,其展现了通过在手机屏幕的上下滑动、触摸实现手机浏览和动态交互过程,上述设计是与手机功能相关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不是纯粹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专利复审委会在综合考虑了手机外观、主界面内容、动画效果等因素后,认为本专利设计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明显区别、设计2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区别明显,因此宣告本专利的设计1无效,维持设计2有效。
原告动景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三人在无效阶段提交用以证明UC浏览器2015年8月20日版本样式的公证书不应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被诉决定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目前,应诉材料原告和被告均已收到,被告尚未答辩,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