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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二审宣判 蒋胜男上诉被驳

日期:2018-01-02 来源:知产力 作者: Bruce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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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着《甄嬛传》的成功,郑晓龙导演的另一现象级作品《芈月传》于2015年11月底在荧屏上与观众见面。刚一播出,就已为北京卫视、东方卫视贡献了超高的收视率,更是刷新了东方卫视电视剧收视率历史记录;而在互联网平台的播放量则超过200亿次。不过,令《芈月传》制作方始料未及的是,片头的一个编剧署名问题,给这部剧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近日,《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在温州中院二审宣判,原告作家蒋胜男的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


2015年4月,作家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片头署名为“总编剧”的王小平和《芈月传》制作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以侵害编剧署名权为由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元。2015年6月9日,鹿城法院受理该案。

 

根据蒋胜男2016年4月重新提交并以之为准的诉状,除了索赔1元以外,蒋胜男在诉状中还要求被告停止在《芈月传》官方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蓄意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在《芈月传》视频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等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这起围绕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的纠纷进入公众视野,源于2015年11月电视剧《芈月传》在电视台播出期间蒋胜男发表的一篇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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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蒋胜男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对《芈月传》的相关著作权纠纷进行了说明。蒋胜男表示,《芈月传》小说是由其于2008年构思、2009年开始创作的,并于网络贴出部分章节;2012年签订剧本创作合同后,从2012年9月开始编写剧本至2014年3月底完成并交付53集剧本,所有剧本均由其一人完成,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但在电视剧《芈月传》启动对外宣传的2014年6月后却发现海报署名为“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针对蒋胜男在博客中所述,《芈月传》制片人曹平于2015年11月26日在公开信中表示,《芈月传》剧本是由制作方委托作家蒋胜男进行的创作,该剧本基于蒋胜男之前在网上发表过的七千字小说《大秦宣太后》(即最终播出版片头中“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中的“同名小说”)。据称,剧本从2012年秋天开始创作,2013年春蒋胜男提供了大纲和剧本,但因其大纲和部分剧本未能满足制作方要求,因此制作方从2013年夏天起将剧本交由王小平进行创作。


2016年7月18日,该案在鹿城法院开庭。

 

据蒋胜男诉称,其与花儿影视公司2012年8月28日签订了《剧本创作合同》,将其小说《芈月传》的电视剧改编权授予花儿影视公司,并约定受花儿影视公司委托将该小说改编创作成《芈月传》剧本。此后蒋胜男履行合同进行剧本创作,但从未接到剧本不符合合同或花儿影视公司已另外委托王小平等“改编创作”其已交付剧本的信息;而在电视剧拍摄期间,花儿影视公司蓄意对蒋胜男封锁电视剧拍摄情况包括剧本修改情况。蒋胜男列举了花儿影视公司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和视频片花上故意不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等“严重侵害蒋胜男著作权的行为”。

 

王小平和花儿影视公司对于蒋胜男的诉讼请求予以辩驳。王小平认为,蒋胜男重新撰写诉状,应明确是否坚持原诉状在新诉状中未提及的诉请;蒋胜男“明知”王小平的总编剧称谓是花儿影视公司赋予,是被动接受,王小平与蒋胜男所谓侵权无关;蒋胜男《芈月传》小说仅指蒋胜男在网络上发表的7000余字小说,其著作权归属不应当纳入该案审理范围。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2016年4月提交的诉状构成新的诉;在花儿影视公司受让了蒋胜男与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星格拉公司”)签订的《剧本创作合同》(下称“《剧本创作合同》(二)”)及《补充协议》、《授权书》的合同权利义务后,其与蒋胜男成为《剧本创作合同》(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蒋胜男认为花儿影视公司未在官方海报、片花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或署名蒋胜男的编剧身份的行为,以及在微博等处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并无法律依据;花儿影视公司将王小平宣传为总编剧并署名未侵犯蒋胜男著作权。

 

经过审理后,鹿城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小平和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蒋胜男全部诉讼请求。

 

鹿城法院认为,蒋胜男在2016年4月提交的诉状并不构成新的诉;花儿影视公司应当且事实上也已经在改编作品即《芈月传》电视剧作品及其复制件上为原作品作者蒋胜男署名;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无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支持,花儿影视公司未侵害蒋胜男署名权;王小平不应成为该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而由于花儿影视公司已按《补充协议》约定在电视剧《芈月传》片头为蒋胜男署名为原创编剧,履行了署名义务,花儿影视公司享有对剧本质量的认定权,署名王小平为总编剧、第一编剧的行为也并不侵害蒋胜男署名权。


2016年12月,蒋胜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中院于2017年3月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将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第一编剧和“总编剧”的署名行为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以及《芈月传》片花、海报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2017年12月12日,温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

 

温州中院基本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于蒋胜男主张的一审法院对相应事实认定不清不予支持。

 

针对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把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第一编剧和“总编剧”的署名行为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法院作了详细分析。法院认为,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剧本创作合同》约定的事实条件已经成就,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决定王小平和蒋胜男作为剧本作者的署名排序,花儿影视公司确定王小平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第一作者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面,花儿影视公司为王小平署名时冠以“总编剧”称谓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王小平客观上发挥了指导性、全局性作用,蒋胜男在剧本创作中发挥了本源性、开创性的作用,为王小平和蒋胜男分别冠以“总编剧”和“原创编剧”的做法,与其发挥的相应作用匹配,并无不当。

 

关于《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害蒋胜男署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海报和片花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且花儿影视公司已经在《芈月传》电视剧片头、DVD出版物、宣传册和部分海报上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及蒋胜男编剧身份。因此花儿影视公司并未侵害蒋胜男署名权。

 

综上所述,温州中院二审维持了鹿城法院原判,驳回了蒋胜男的上诉。至此,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的《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