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MGAME网站破解传播五款境外游戏软件被判侵权, 境外权利人获得赔偿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3DMGAME网站经营者被告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三鼎梦公司)破解传播原告日本光荣特库摩游戏(简称原告光荣特库摩)《三国志13》《信长之野望
创造:战国立志传》《信长之野望创造》《三国志 13》《真三国无双7
帝国》《战国无双4-2》五款游戏软件(简称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五案均认定三鼎梦公司直接侵犯了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三国志13》游戏软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另四款作品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该系列案件另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原告光荣特库摩诉称,被告三鼎梦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五款涉案游戏软件破解后上传至3DMGAME网站,故请求法院判令三鼎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三鼎梦公司辩称,涉案游戏软件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常取得,其未上传涉案游戏软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没有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杨静法官、陈栋法官、吴园妹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日本光荣特库摩是五款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涉案游戏软件均在日本及互联网上向全球销售。三鼎梦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3DMGAME网站中针对五款涉案游戏软件单独设置了主题网页,并分设“游戏下载、攻略、新闻、评测”等专栏,明确宣传并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链接,表明涉案游戏软件均系其整理,用户通过利用第三方下载工具即可通过百度网盘免费获取涉案游戏软件。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游戏软件系存储在其它网络存储空间中,但系三鼎梦公司实施了上传行为,因此认定三鼎梦公司侵犯了光荣特库摩游戏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涉案游戏软件尚未在我国境内实际销售,但三鼎梦公司非法破解并将涉案游戏软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游戏玩家免费下载的行为客观上阻碍了原告正版游戏软件进入中国市场,必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获利情况,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网站上显示的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次数、被告自然人股东宿某在其个人微博所声称的情况、涉案游戏软件的知名度以及三鼎梦公司长期提供盗版游戏软件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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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初370号
原告: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住所地日本国神奈川县横滨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襟川某,代表取缔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简称光荣特库摩游戏)诉被告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三鼎梦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张某,被告三鼎梦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三国志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连续30日在其运营的3DM游戏网站首页及论坛首页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人民币15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三国志13》游戏软件(简称正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对正版游戏软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消费者只有在同意原告就该游戏设置的使用许可协议及支付相应价款后,才能获得原告授权许可使用该游戏。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破坏原告为保护该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对原告的正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相应的中文和日文破解版本上传到被告运营的3DM游戏网上供游戏用户免费下载,侵害了原告对其正版游戏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丧失了正版游戏软件销售本应享有的市场份额,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被告三鼎梦软件公司答辩称:
一、《三国志13》游戏软件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常取得,被告不存在接触该软件的条件;
二、本案涉及的游戏软件有PC、PS等不同版本,不能确定原告主张权利的软件版本,进而不能确定原告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存在大量不符合公证程序的情形,不能证明涉案计算机软件或者相关网页是从被告的www.3dmgame.com域名地址上获取的,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四、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无任何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光荣特库摩游戏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2016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57999《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光荣特库摩游戏是作品《三国志13主视图》的著作权人;201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出具的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34946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原告是《三国志13》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1月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经公证的2016年第2号《事实实验公证书》记载,2016年4月8日,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律师铃木干太在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银座2丁目2番6号第2DK大厦5层银座公证所内,使用该公证所的计算机,在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运营的正式网上购物网站“游戏城市”上购买名为《三国志13》的软件制品,该制品背面有“发行商
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及“?2013-2014 光荣特库摩游戏 保留所有权利”和“?2016 光荣特库摩游戏
保护所有权利”的记载;201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27995号、28087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4月7日、19日,原告代理人张某在公证处已连接网络的办公用电脑上,通过Steam网络平台购买和获取《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情况,公证页面显示该软件开发商和发行商均为KOEI
TECMO GAMES
CO.LTD,即本案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游戏发行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售价为人民币390元。原告提交了《三国志13》企划书、开发进展及游戏人员职责表,用于证明《三国志13》游戏软件系原告自行开发创作。
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另提交了2016.3A期《游戏机实用技术》杂志及《三国志13》制作人铃木亮浩2015年、2016年关于该游戏软件的相关新闻报道情况。
二、关于被控侵权事实
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提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的查询网页记载,被告三鼎梦软件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1日,其自然人股东有宿菲菲等人,网站为http://www.3dmgame.com。
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页记载,首页网址为www.3dmgam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三鼎梦软件公司,网站域名为3dmgame.com和3dmgame.net,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40069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2月24日出具的(2016)京中信内证经字09197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2月17日,原告代理人张某在公证处已连接网络的办公用电脑上,在浏览器中输入
“http://dl.3dmgame.com/201601/67740.html”,进入3DMGAME网站《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游戏软件(简称被控侵权游戏软件)下载页面,其中显示该游戏软件制作机构为3DMGAME,整理时间为2016-01-28,下载次数为2166180,软件大小为5.10GB;该网页“下载说明”中记载该游戏制作和发行均为KOEI
TECMO GAMES
CO.LTD,发售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该网页“下载须知”中记载“若对游戏有任何问题欢迎大家到3DMGAME游戏论坛的相关专区进行讨论”,该网页中显示的“下载地址”包括旋风下载高速下载地址、迅雷快传高速下载地址、台州电信高速下载地址、温州电信高速下载地址和百度网盘高速下载地址;点击
“百度网盘高速下载地址”并登录百度云网盘账号,打开名为3DMGAME-Sangokushi.13.JPN.and.CHT.Incl.6DLCa.Cracked-3DM的文件夹,该文件夹共包括6个文件,名称分别为3DMGAME-Sangokushi.13.JPN.and.CHT.Incl.6DLCa.Cracked-3DM.part1.rar至3DMGA
ME-Sangokushi.13.JPN.and.CHT.Incl.6DLCa.Cracked-3DM.part6.rar,将上述6个文件依次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2月24日出具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9196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2月16日,原告代理人张某在公证处已连接网络的办公用电脑上,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dl.3dmgame.com/games/sangokushi13/,进入3DMGAME网站《三国志13
3DM中文站》主题介绍页面,其中包括“三国志13下载、三国志13攻略、三国志13新闻、三国志13评测、三国志13视频、三国志13截图、三国志13论坛”等版块;打开“http://dl.3dmgame.com/201601/67740.html”,可进入3DMGAME网站《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游戏软件下载页面;打开“http://www.3dmgame.com/news/201602/3546055.html”,进入游戏新闻页面,显示标题为“日本光荣公司警告3DM《三国志13》将无免费下载”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6-2-2,作者为3DM原创新闻,编辑为不死鸟,文中明确记载“目前3DM已经全部下掉《三国志13》的相关下载内容,至于是否公开道歉,由于《三国志13》并未在国内上市,所以交由3DM律师处理,按律师的建议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28304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4月22日,原告代理人张某在公证处已连接网络的办公用电脑上,进入宿菲菲的新浪微博,其简介为单机游戏网站3DM创始人及站长,网名“不死鸟”,“工作信息”中显示其公司为3DMGAME(2003-至今),地区为北京西城区,职位为总经理,宿菲菲发表于2016年1月28日的微博中称“《三国志13》已经解锁,游戏正在上传”。宿菲菲于2014年6月4日11时03分发表微博称,“3DM一直发破解,早晚会被干掉,但如果现在就不发破解了,马上就会死掉,怎么破?”。
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提交了运行平台为PC的正版游戏与(2016)京中信内证经字09197号公证书中记载的被控侵权游戏软件对比表,显示两款游戏软件运行过程中进入游戏时显示的均为KT商标、koei商标标识,游戏主菜单的画面、文字及其排列完全相同,游戏中的剧本选择菜单、剧本背景及介绍、地图模式、城市模式、剧情、各人物的人物图鉴及美术形象、相关人物容貌修改特典、工作人员介绍等情况完全相同。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当庭勘验,前述情况属实,被告三鼎梦软件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三、关于原告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的计算
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在本案中主张,其近几年的销售营业利润均未低于30%,其中《三国志13》《信长之野望 创造》《信长之野望
创造:战国立志传》等系列游戏由于人气较高,所以利润率相对也较高。《三国志13》拟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销售金额大幅减少。《三国志13》在中国境外的正版销售数量为17.5万件,若以1.75万件作为在中国大陆销售数量的基准,乘以390元人民币的销售价格及30%的利润率,应得利润约为人民币204万元,其在本案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原告提交了交通费、公证费、翻译费、诉讼代理费等票据,共计人民币172 959.792元,其在本案中主张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5万元。
四、其他事实
原告提交的警告函及EMS邮单、物流查询信息等,用于证明原告先后于2012年5月16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25日向被告发出警告函,要求被告停止实施任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和传播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国志12》《三国志13》等游戏的一切侵权行为,并按照警告函中记载的措施进行纠正。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25日发出的警告函,被告均已签收。
《日本经济新闻》及国内媒体如网易、新华网、百度、凤凰科技、17173中国游戏第一门户、中华网、中关村在线等网站关于《三国志》游戏软件的相关报道,其中提及初代《三国志》游戏于1985年12月15日问世,《三国志13》是第十三代作品,《三国志13》游戏软件于2016年1月28日正式发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正版光盘、杂志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系日本国法人,我国与日本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员国作者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日本国公证购买的软件光盘、通过Steam网络平台购买的《三国志13》游戏软件记载的情况,能够与我国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原告提交的关于《三国志13》游戏开发企划书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原告是《三国志13》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9197号公证书的记载,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3DMGAME网站中单独设置《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游戏软件的主题网页,明确承认《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游戏软件系其制作,而“下载说明”中记载该游戏制作和发行均为KOEI
TECMO GAMES
CO.LTD,即本案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点击3DMGAME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得到的文件大小与被告网站中的记载相一致,且解压后的文件夹及文件均以3DM的名称命名。经实际运行游戏软件进行比对,确认《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即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破解版。
另外,被告三鼎梦软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宿菲菲于2016年1月28日在其微博中称“《三国志13》已经解锁,游戏正在上传”,被告3DMGAME网站关于《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下载须知”中亦明确记载“若对游戏有任何问题欢迎大家到3DMGAME游戏论坛的相关专区进行讨论”。
综上,虽然在案证据不能确认《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游戏软件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但足以证明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上传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被告所提答辩意见,本院认为:
1、关于被告辩称其并无接触原告《三国志13》游戏软件可能性的问题
被告辩称,《三国志13》游戏软件无法在我国境内正常取得,被告不存在接触该软件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三国志13》游戏软件于2016年1月28日正式公开发售,虽然该款游戏软件并未同步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无形性和在互联网上的易传播性,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取该款游戏软件。被告的自然人股东之一宿菲菲在2016年1月28日的微博中明确表示“《三国志13》已经解锁,游戏正在上传”,表明被告存在获取到《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可能性,故被告所提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所提在案公证书存在瑕疵的问题
被告三鼎梦软件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9196、09197号公证书存在大量不符合公证程序的情况,如不确定公证处的办公电脑是否联接互联网、电脑是否进行了清洁性检查、DNS服务器可能出现解析错误、公证人员没有监督见证整个下载过程等。被告为证明其所提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演示视频”及截图、说明,证明如果不进行电脑清洁性检查,可能导致对相关域名的访问不必然指向被告。对于被告所提上述意见及证据,原告认为公证所用的电脑是公证机关的办公电脑,被告针对自己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的相反证据,且网络访问行为均是在公证机关进行,在公证员的监督和见证下访问被告经营的网站,考虑到涉案软件文件较大,客观上不可能人工全程监督,但整个下载过程均在公证处办公电脑上完成,相关侵权信息均发现自被告经营管理的网站,客观上不存在被告所抗辩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所作解释合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本院对被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被告辩称不能确定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版本的问题
被告当庭辩称,《三国志13》游戏软件有PC版本和PS版本,不能确定原告要求保护的游戏软件的版本,进而不能确定原告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此本院认为,《三国志13》游戏软件系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现有证据也无法看出市场上存在其它与公证下载游戏软件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游戏软件,且原告提交的用于比对的游戏软件运行平台与被控侵权游戏软件的运行平台均为PC端,故被告所提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破解后的游戏软件置于互联网上,使不特定公众可以自由下载并免费使用该游戏软件,侵犯了原告对其游戏软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的《三国志13》游戏软件尚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售,但原告就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从其侵权行为中获取了不法利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并未提供在我国境内实际销售的证据,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具体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原告创作的《三国志》游戏软件自1985年问世,历时三十年并先后更迭有十三个版本。结合(2016)京中信内证经字09197号公证书的记载,截止到2016年2月17日,被告3DM网站上破解版《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下载数量已逾200万次,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该游戏作品的受侵权程度、受欢迎程度和知名度,也说明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从在案证据看,原告在《三国志13》发行后即发现被告有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曾先后多次向被告发出警告函,结合被告自然人股东宿菲菲在其微博中所发表的言论,可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较长时间的连续性,主观恶意明显,前述因素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均一并予以考虑,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为人民币50万元。
关于合理支出,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因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3 700元、翻译费用人民币4 947.792元、诉讼代理费人民币152
750元等共计人民币172 959.792元,现原告主张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属著作财产权利,不涉及人身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三国志13》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驳回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两万四千元,由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负担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由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陈 栋
审 判 员 吴园妹
二○一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章)
法官助理 刘用印
书 记 员 李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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