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在作品上署网名,法院判决不侵害署名权

日期:2017-10-17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王多 浏览量:
字号:
关于漫画家卢小姐诉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居网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居网公司赔偿卢小姐经济损失21000元及合理支出500元。

原告卢小姐诉称,其创作了七幅以小猫为主要形象的漫画作品,作品左下角以中国画的方式落款为“西瓜”,随后,发现新居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了以上七幅漫画作品,并在微博右下角打上了新居网公司的水印。原告认为新居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新居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新居网公司辩称,其认可卢小姐对七幅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认为在作品中落款“西瓜”是卢小姐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非必须署其真实姓名,没有侵害其署名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査明,卢小姐的微博认证信息中显示她是漫画作者“西瓜”,卢小姐也承认作品上落款的“西瓜”是她的网名,可见“西瓜”是作者卢小姐在发表图片时所选择的署名方式,新居网公司在微博中原样使用了七幅漫画作品,并没有对作品上的署名进行修改或删除。故法院认为新居网公司在作品中打上水印只是标注了该条微博的发布者,并不是对七幅作品的署名,在作品上均有“西瓜”署名的前提下,不会让普通网络用户对作者产生误认,新居网公司的行为未侵害卢小姐的署名权。但新居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上述七幅漫画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卢小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以其真名、假名、匿名或以其他方式发表其作品,作者关于如何行使署名权所作的选择应当受到尊重。本案中,作品上落款的“西瓜”是作者卢小姐在发表作品时所选择的署名方式,新居网公司虽然没有为卢小姐署真实姓名,但并未对卢小姐的落款进行修改或删除,是尊重作者署名方式的体现,没有对卢小姐的署名权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可见,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并不必须为其署真实姓名,才能认定其已为作者署名。只要未对作品中能够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进行修改或删除,应当视为尊重了作者的署名方式,不构成侵权署名权。另外,关于微博用户在发布微博时水印的性质认定,在作品上有署名的前提下,水印仅是标注该条微専的发布者,并不是对作品进行署名,不会让网络用户对作者的身份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