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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题材作品的相似性判断:小说《大帅府》诉电视剧《少帅》侵权未获法院支持

日期:2017-09-18 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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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帅府》创作者黄世明诉被告江奇涛、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江奇涛编剧的电视剧《少帅》并未侵犯黄世明小说《大帅府》的著作权,驳回了原告黄世明的全部诉请。

黄世明诉称,《大帅府》系原告创作的一部以张作霖、张学良等历史人物为题材的小说,第一部、第二部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分别于2011年、2013年出版发行。电视剧《少帅》由长影公司办理电视剧拍摄立项备案、发行手续,由世纪伙伴公司投资拍摄,剧本由江奇涛负责创作编写。拍摄完成后,由合一公司、爱奇艺公司、腾讯公司、聚力公司等在网上传播发行,辽宁出版社在音像制品市场线下发行DVD。经对此,江奇涛创作的《少帅》剧本及电视剧《少帅》大量抄袭、改编小说《大帅府》独创性内容,其他被告在网上、音像制品市场传播发行电视剧《少帅》,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小说《大帅府》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少帅》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在《法制日报》、优酷网、搜狐网、腾讯网、新浪网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被告江奇涛及世纪伙伴公司、合一公司、爱奇艺公司、腾讯公司、聚力公司等辩称,《少帅》剧本、电视剧不构成对《大帅府》小说的改编或抄袭。剧本、电视剧与原告小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主张的相似包括故事主线、脉络、人物、情节、语句与表达等五种情况,但原告列举的这些相似之处或是历史事实,或是特定题材必然派生出的情节与表达,或是与原告小说完全不同。原告小说是以大帅府的内部故事作为主线,涉案电视剧主线是张学良个人的成长史,二者之间存在明显不同;情节部分或是历史事实或是公知素材、常识性内容,且存在不同;语句部分超过四个字以上的相同之处并未出现。《少帅》电视剧是以史实为依据的,并无任何侵权之处。各网络公司已经获得《少帅》一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权,并提交相关授权书,无能力审查电视剧、剧本是否侵犯了小说的著作权,不具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世明是《大帅府》小说第一、二部的作者,对该小说中享有独创作品的著作权。黄奇涛是《少帅》电视剧的编剧,对该作品的创作亦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大帅府》与《少帅》均是就张学良、张作霖这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张作霖、张学良等属于历史人物,历史上存在张作霖、张学良父子及其关联人物命运的真人真事,而《大帅府》一书对张学良父子、相关人物的事迹也是在搜集整理相关历史记载、在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艺术创作而成的,因而《大帅府》一书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对其中涉及的相关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表述、艺术创作的具体表达方式上,而非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本身。黄世明并不因为写作了《大帅府》一书,而对历史上张作霖父子的事迹本身享有了著作权,其不能对此进行垄断,他人仍可就历史上的张作霖父子及其事迹进行相关的文学创作。

就文学创作特别是历史剧的创作而言,欲再现历史人物的传奇人生,需要先了解该人物的真实事迹,然后才能进行相应演绎虚构。创作者需要以历史事件为骨,通过细节进行艺术创作、丰满人物血肉,以塑造独特的人物形象。由于这种创作必然要涵盖和表现历史人物所经历的历史大事和人生际遇,因而对历史材料、人物传记、小说、影视作品等必然要进行一定的学习、参考,在掌握基本历史材料、人物精神实质的情况下,根据确定的主题和主线,设计相关戏剧冲突,挑选特定的历史事迹展开故事情节的设计,并选择适宜的表达方式。

张学良将军是著名的爱国将领,反映其东北易帜、西安事变等事迹的史料、小说、影视作品等早已广为传播。在相关历史资料、文学作品内容繁多、异同并存、真伪难辨的情况下,哪些内容为史实,哪些内容系杜撰,哪些内容虽不属实却因流传甚广而被以讹传讹、信以为真,通常不易辨别,而史实与杜撰的边界也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模糊。因此就展现张学良这一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的传奇生平的作品而言,作者独立创作的部分、取材于史料的部分和使用前人作品的部分也常常混杂、交织在一起,导致创作空间相对狭小,出现相似情节的可能性较大。

在涉及同一历史题材、历史人物的作品进行侵权判断时,对在后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使用属于合理借鉴还是侵权使用的判断,必须对相似之处进行辩别和区分,先将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之后,再将历史史实、公知素材及基于历史事实、公知素材的合理推演和有限表达、特定主题的惯用桥段和惯常表达等因素过滤、剔除,然后再进行比对,综合考虑作品语言表达的异同、内容的相似程度及原因、在后作者对在先作品所载事件属于史实还是文学创作的辨别能力和信赖程度、同类题材其他作品的相关记载等因素,来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使用原告的独创性表达达到了一定的质和量,进而得出是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根据上述历史题材作品的特点和著作权法的侵权判断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具体案情,法院对《少帅》48集电视剧与《大帅府》小说、相关题材作品、历史资料、网络资料等进行了比对,认为《少帅》电视剧并非侵犯《大帅府》小说的著作权,理由如下:

一、就故事主线而言,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差别。这种相似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均是讲述了一个真实历史人物的生平大事、人生际遇而产生的。何况,故事主线作为极其抽象的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而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二者的故事主线亦存在明显差异。

二、就叙事脉络和整体内容而言,虽然双方作品均以张学良将军的生平事迹为主要内容,在主要人物关系、主要事件发展走向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在叙事脉络、内容选取、笔墨侧重上仍存在明显差异。

三、就人物关系而言

黄世明主张,《少帅》在表达张学良与张作霖、于凤至、郭松龄、表嫂、谷瑞玉、赵一荻等人的关系方面,对《大帅府》进行了抄袭、改编。本院认为,就历史人物而言,人物关系基本已被历史限定,且存在表现人物关系时的惯常表达、常用桥段,以及基于历史事实、公知素材的合理演绎等情况,同一题材的作品在人物关系设定上存在相似之处往往难以避免。张学良与以上人物之间的父子、夫妻、情人等基本关系是真实历史而非原告独创,同时属于思想的范畴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就这些基本人物关系的具体情节设计方面,《大帅府》与《少帅》并不相似,差别明显。

四、就具体情节而言

首先,黄世明主张二者部分情节完全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某些相同情节均源于史实,或在早于原告小说的相关书籍中已有记载,而非如黄世明所言系其虚构而成,或者某些情节的相同属于惯常桥段、合理演绎的情况,且《少帅》电视剧在细节安排、表现方式、详略侧重等方面均与小说《大帅府》有较大差别,故不能认定《少帅》中的相应情节构成对《大帅府》的侵权使用;再次,由于就黄世明主张虚构的情节,江奇涛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或其他出处,而对于源自史实或另有出处的部分,双方在细节上又存在某些近似之处。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江奇涛对原告小说的个别情节进行了一定使用,但《少帅》在个别相似情节的具体场景、细节安排、表现方式、详略安排等方面与《大帅府》也有不同。总而言之,《大帅府》与《少帅》中完全相同、相似的情节数量很少,无论是相对《大帅府》多达几十万字的小说,还是《少帅》长达48集的电视剧而言,以上相同、相似的情节在绝对数量、所占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均未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未构成作品的核心和主体内容。因此,虽然《大帅府》与《少帅》存在某些情节上的相同,但尚无法达到“实质性相似”的质与量。

五、就语言表达而言

黄世明具体列出了25处主张二者表达相同、相似的段落内容,经一一比对,二者之间相同的语句、用词的相似之处很少,并不存在同样的语言表达,特别是有些内容《大帅府》小说仅是一笔带过,而《少帅》电视剧则运用镜头语言、对话方式予以细致展现,以致二者给读者造成的欣赏体验和风格印象明显不同。

黄世明除主张被告江奇涛抄袭外,还主张其侵犯了自己对《大帅府》小说的改编权。法院认为,就文学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对原作内容或形式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的内容或形式消失。而在本案中,相关历史人物和事件都是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属于原告的创作成果,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任何人均有权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塑造、展现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因此,小说《大帅府》第一、二部的独创性并不表现在对于张学良这一历史人物及其生平事迹本身的独有上,而是表现在对于张学良本人及其人生经历等所作的具体表达上。鉴于历史人物的写作、创作中不可能不提到该历史人物所经历的重大事件,这些历史上的真人真事本身属于公有领域。此外,《少帅》电视剧在展开这些事件的描述和人物塑造过程中,表达方式与《大帅府》一书存在非常大的不同,二者的相似之处并未超出因为源于同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而形成的相似。况且,相关情节在双方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小,少数情节的相似性并不足以否定电视剧与小说相比所具有的独创性。故《少帅》对《大帅府》中记载的某些历史人物和事件的使用,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这种使用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属于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参考、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最后,法院认定江奇涛作为《少帅》电视剧的编剧,并未侵犯黄世明的著作权。因《少帅》一剧并非侵权作品,本案其余被告所实施的制作、出版、网络传播等行为亦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了原告黄世明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