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披露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如何展示尽职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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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每条规则都有例外,尽职调查工作也是如此。举例来说,由于某方或双方技术的机密性,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审查的某些对商业决策起关键作用的信息可能无法与客户分享。对于开展尽职调查时被授权审查的第三方的任何机密信息和非公开信息(包括正在审理或未发布的临时专利申请),客户可能也并不希望得知。这主要是因为客户既担心第三方的技术可能会与自己的技术重叠,又担心获得任何非公开信息可能会为自己的研发工作和专利申请带来不利影响或风险,尤其担心自己的科研人员可能会被指控偷窃或盗用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来发展自己的业务。也许您(律师)的客户害怕承担风险,并不认为“只有律师能阅读”的审查文件足够安全。当客户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联系您处理微妙又关键的尽职调查审查时,作为外部律师,您有责任为客户及其所有信息和资料保密。且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三方与您客户的协议,您也有责任为第三方的资料和信息保密。获取双方所有的相关信息和关键信息后,您就可以仔细审查相关资料,然后对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协议进行优劣评估。此时,律师唯一需要担心的就是如何在不透露任何机密信息的情况下与客户分享复杂的尽职调查分析结果,以便让客户能够作出明智的商业决策。
为了更清晰说明问题,笔者假设了一个案例,并提供了可能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案。
甲公司(您的客户)是一家新兴生物技术公司,主要研究应用新的生物机理研发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它将自己定位为该领域中的先锋和主力企业,并且希望将这种优势继续保持下去。甲公司的所有专利申请都已经公开,但尚未获得授权。
在参加某一科学会议时,甲公司发现乙大学的海报和演讲中出现了采用相同技术且外观结构相似的候选药物。甲公司希望进一步了解和评估乙大学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资产,以确保甲公司在此领域中继续占据领先和优势地位。如果乙大学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活动存在价值,甲公司将考虑抢在其他潜在竞争对手之前与乙大学建立合作关系。但由于甲公司本身仍在积极进行糖尿病治疗方面的药物研发,不希望此次评估带来任何将来被指控盗用乙大学技术的风险。乙大学已同意按照与甲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分享相关信息,但甲公司希望与任何同乙大学的机密信息和非公开信息完全隔绝。
甲公司找到了您作为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此事,特别请您全面比较乙大学和甲公司的专利资产,以找出重叠部分以及只有乙大学独有的潜在资产(所谓的封闭资产)。
乙大学向您提供了数个未发表的临时和非临时专利申请,甲公司也提供了其专利申请。略读两方所有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您就可以立即明确两组知识产权之间有明显的重叠。不过在发现的所有重叠中,甲公司的提交日期经证实均较早。
首先,将乙大学的专利申请根据化学结构的“属”和“物种”以及生物活性数据(或者注明数据不存在)进行分组。随后,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等公共资源中的相关化学结构、生物活性数据加到专利申请的属、物种的旁边。最后,在各个乙大学属的旁边列出甲公司的申请中最接近的“属”或“物种”。
此时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就是分析乙大学和甲公司专利申请之间的重叠(在属和物种的层次)的程度和种类,然后评估任何甲公司专利申请未涵盖的乙大学技术是否有继续开发的价值。
在属的层次上,乙大学和甲公司的属先被检验重叠和相异之范围。对于乙大学披露的物种或密切相关的物种群,您则要确定:甲公司是否公开了完全相同的物种;如果没有,甲公司任何属是否涵盖了相应的物种。这是分析中最具挑战性、也是最复杂的部分。最终分析完成后,甲公司要求外部律师在不透露任何乙大学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准备并提交总结报告。
按照要求,律师应该准备一份报告,并在报告上列出上述所有信息,但把乙大学的所有机密信息(即所有未发布的专利申请,包括申请号和申请日期)都遮盖住。不过,这份报告中提供了所有相关的、可用的公开信息,而报告结尾处还针对各个属组进行了简单总結:“完全重叠”“部分重叠”或“不重叠”。“完全重叠”表示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涵盖和包含了特定的乙大学生物属或物种。对于“部分重叠”和“不重叠”,您还针对以下方面提供了评论:现有的公开信息包括体内和体外生物数据;甲公司的任何物种是否可预见到乙大学的属;甲公司是否有密切相关的物种。
甲公司可以使用这些信息评估乙大学的专利申请质量的优劣,以便考虑是否要取得这些专利申请的使用权以巩固其市场地位。综上所述,您可以在同时保护第三方机密信息且不带给客户风险情况下,让客户灵活地做出明智的商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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