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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召开涉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例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日期:2017-04-24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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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增长点。开发一款新网络游戏的成本高、时间长,而山寨一款热门游戏的成本很低,面对巨大的经济诱惑,使得游戏侵权者屡屡不惜以身试法,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

目前,法院在审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存在着认定模糊、定性困难、程序拖沓费时、司法尺度不一、判赔数额低等问题。海淀法院地处高科技产业密集区,审理了多起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案件。

同时,通过案例研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调查走访、专题讨论等方式,梳理、总结目前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特点、产生原因、发展趋势、法律难点、案由选择、实务操作等问题,形成了有关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情况报告,对涉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做出详细的分析,并对加强网络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司法对策,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救济不到位、诉讼禁令下达难、诉讼进程推进难等问题,并就游戏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策略等提出相关建议。

在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及民五庭共同择取涉互联网十大经典案例进行发布,这是海淀法院近几年来涉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新成果,旨在为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关涉到游戏开发商、游戏发行商、游戏平台商以及数亿网民的切身利益,不仅是践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互联网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更是实现“双创”政策的具体步骤之一。

本次发布会反映了海淀法院为进一步加大对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统一涉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尺度所做的努力。更期以此为行业发展和社会规则的确立以及类案裁判提供指引及借鉴,共同推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案例一:无锡圣火令手游著作权纠纷案 

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公司,为创作涉案作品《鬼子一个也不留》,该公司集聚专业Android开发团队的整体力量开发完成,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该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并提供给用户下载,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米公司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支出42430元。

法院认为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手机游戏《鬼子一个也不留》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圣火令公司,其对涉案游戏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游戏。

小米公司系http://www.xiaomi.com/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小米公司怠于删除涉案APP应用,未尽到相应的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万元。

典型意义

关于游戏平台商游戏平台商的服务模式

游戏平台商服务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单纯开放平台或抓包模式;(2)联运模式全称游戏联合运营;(3)独家代理模式。

后两种模式中,游戏平台商大多参与收益分成,且分成比例较高,一般是平台商分得营收的七至八成,游戏开发商仅分得二至三成。

这种高收益分成比例凸显了渠道推广游戏的重要作用,也使得平台商有了自己的利益考量,导致他们在推广游戏时会选择有畅销潜力的游戏进行更积极的推荐,而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可能难舍巨大的分成利益而不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

游戏平台商的责任形态:

1)直接侵权责任。提供独家代理、联运服务的游戏平台,多与游戏开发商间存在合作、分成等关系,一般参与游戏推荐甚至主动出击开展全面合作,提供最好的展示位置。平台服务商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侵权非常明显的游戏,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共同提供服务内容构成侵权。

2)间接侵权责任。在权利人发送侵权通知后,如游戏平台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游戏平台商法律责任的认定,仍应坚持过错原则。本案首次明确了根据游戏平台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来区分其责任承担,对于游戏平台侵权类案件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案例二:“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游戏界面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开发了一款相似的三消类游戏,同时使用了与“开心消消乐”近似的游戏名称,游戏宣传和下载界面中均使用了与原告的名称近似的“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字样。

乐元素公司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复合案由,法院分别就被告的各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进行逐项审理、综合判定,以避免诉累。通过对涉案游戏apk包进行勘验,确认涉诉五款侵权游戏的下载及经营等行为均为被告运营,其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经对原告主张的不同画面一一进行比对进行分析,古川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乐元素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图片作为其游戏App的图标,侵犯了乐元素公司享有的著作权。被告使用 “开心消消乐”作为自己商标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乐元素公司主张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而法院考虑到古川公司涉诉的游戏宣传图与乐元素公司的图片并不相同,且区别较为明显,消除的元素不同、使用的宣传形象亦不相同,系消除类游戏的正常使用,过度保护此类图片容易造成一家垄断而使消费者对此类游戏审美疲劳。

同时,相关公众对上述图片的认知度亦有限,不会对两游戏产生混淆、误认,未就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被告虚报用户数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220万元。

典型意义

关于游戏类侵权案件游戏类侵权案件中的勘验

游戏类侵权案件,往往在开庭前要进行多次庭前会议,而证据的勘验作为固定证据、总结争议焦点的关键一环在庭前会中尤为重要。

总的来说勘验分为三类:一是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对原告游戏与被告游戏的界面、人物、音乐、视频等一致性;二是就公证保全中的光盘内容与被告涉嫌侵权的游戏进行一致性的比对;三是为确定原告主张的游戏与被告运营的游戏的一致性,对游戏apk包的勘验。

apk包数字签名的勘验在确定涉案游戏的归属上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把握网络游戏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

严格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在游戏案件中对商品包装装潢的把握应当从严,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与相关游戏一一对应的联系为判断标准。过度保护此类图片容易造成一家垄断而使消费者对此类游戏审美疲劳。同时,相关公众对上述图片的认知度亦有限,不会对两游戏产生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