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ER专利法案》损害美国制造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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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ER专利法案》第108条第(3)款(A)项规定,未经授权提供或导致他人从美国向海外提供发明专利产品的设计图,积极促使该产品在美国境外制造,以规避在美国制造该产品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与现行的《美国法典》第35编第271条(f)款相悖。该条款要求实际提供来自美国的组件,而不仅仅是在海外制造的组件的设计图。
一般来说,制造商必须在打算实施专利权的所有国家申请专利保护。根据美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如果侵权产品的部分组件来源于美国,并且只在海外组装,权利人可以灵活地主张诱导侵权。然而,根据《STRONGER专利法案》,即使产品本身未从美国进出口或在美国销售,专利所有人可以对在美国设计侵权产品的公司主张专利权。
这一变化很重要。近年来,为了减少车辆研发费用,汽车制造商已采取措施减少开发不同的车辆平台并整合零件资源。例如,沃尔沃未来的小型车和总公司吉利(Geely)拥有的其他品牌将采用现有的紧凑型模组化架构底盘(CMA)。车辆或者组件在美国设计并在国外销售会成为常态。然而,相比在海外为国外市场设计车辆和组件,在美国设计的行为更有可能违反《STRONGER专利法案》。
举个例子,在中国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美国和外国制造商即使都未在美国生产或组装产品,但前者需承担上述法案规定的专利侵权责任,后者无需担心侵犯美国专利。当然,二者都可能侵犯中国专利。
在美国设计的所有产品受《STRONGER专利法案》制约,这不利于美国汽车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竞争。近年,美国汽车制造公司在海外的销售成为主要增长点。例如,2016年,中国汽车销售量增长了13.7%,美国通用汽车(GM)在中国销售量远超北美。如果2017年《STRONGER专利法案》以当前的形式通过,在美国设计的产品的海外销售量的增长反而会成为劣势,因为专利侵权风险在增加。
(编译自natlaw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