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足为侵权"开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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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不少高科企业及业内人士反映,由于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立法存在一定滞后性,高科企业保护自身核心知识产权遇到困难,自主创新的动力均有所受损。
高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遭遇挑战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介绍,华为、腾讯、中兴通讯、大族激光等12家高科企业2006年至2008年共报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11件22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17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7件16人,审判机关作有罪判决4件6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22万元、间接经济损失9500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仅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长期与知识产权“打交道”的律师汪涌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会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影响企业开发先进技术。“比方说华为花一个亿、聘用几百个科研人员,攻关制造一个产品,但别人弄个光盘盗版,企业就损失惨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好,更多的企业就会等着盗版,而不是去创新。”
深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惩处,一方面既不能保护好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放纵侵权者,甚至会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因此,加强对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急需引起重视。
法律保护不足为侵权“开后门”
记者在深圳调研发现,高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较为严峻,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不足有关。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卞飞博士告诉记者,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的新罪名,时下许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难以刑事追究,原因在于:
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较高。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失去竞争优势或市场)。有企业家指出,这一定罪门槛较高,有些侵权行为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却因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明显而无法立案。
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宋柳平透露,华为研发的一个产品源代码市值2亿元,研发人员唐某以120万元将源代码出售给深圳某通信公司,首期非法获利20万元,但是唐某最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无法认定损失金额是否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50万元,达不到立案标准。
二是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者不受刑法追究。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健民说,有些企业的科研人员没有主动拿商业秘密去牟利,但他们在对外交往时可能会无意中泄露商业机密,比如参与科研讨论、介绍经验乃至丢失硬盘、软件,都可能造成资料被窃取。这种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也可能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但由于刑法并未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使得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受到削弱。
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起点较低。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卞飞博士告诉记者,近几年深圳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院多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还处以缓刑,“这样的话,侵权者都愿意冒盗版的风险,侵权后可能一本万利,万一被发现,也就判三年,代价不大。”
尽快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立法
专家建议,为更好地帮助高新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应从入罪门槛、处罚范围、量刑标准等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
首先是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屈学武指出,目前中国不可能像一些西方国家一样实行知识产权入罪零门槛制,但也要改变目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门槛过高的现状,否则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
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健民认为,应当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建议将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从50万元降低为25万元。重大损失可以综合考虑企业预期利益丧失数额,产品积压价值数额、商业秘密投入的成本及造成权利人破产等因素。”
二是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目前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全国人大代表麦庆良建议,从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强化知悉商业秘密者的义务角度,应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为限制处罚范围,可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三是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认为,相对于专利权、著作权而言,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自身价值一般不可完全恢复,甚至可能彻底丧失,对高新技术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犯罪。(新华网 记者 詹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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