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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7-07-11 来源:China IP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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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
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第00085号

裁判要旨

家具在设计过程中包含着作者对各种元素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家具如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可用于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具备可复制性和实用性特点,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

上诉人左尚明舍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创作完成『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家具。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为北京中融恒盛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代理经销商。左尚明舍公司发现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门店销售的品牌为『越界』的红木衣帽间与左尚明舍公司家具『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基本一致,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唐韵衣帽间组合柜』既可以作为衣帽收纳家具,具备相应的实用性,同时其设计风格别出心裁,体现新中式怀旧唯美风格,又具备较高的艺术价值,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南京中院认为:被告生产涉案家具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江苏高院认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整体形状,以及通过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的组合,融合中式、西式多种元素,整体富有美感,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可用于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具备可复制性和实用性特点,据此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中融公司侵犯了上诉人涉案『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高端定制家具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国内首例定制家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件一开始就引起行业内的极大关注。本案的难点在于定制家具在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期间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如何保护家具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专利法保护家具有其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本案另辟蹊径,采用著作权法,将家具作为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来进行保护,使得家具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有力地维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家具市场的竞争环境。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目前,在现行《著作权法》尚未明确『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和地位的情况下,此案无疑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及保护标准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也为同类案件的代理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