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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日期:2017-12-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29期 作者:商建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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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建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尚未有对当事人不实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然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实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的后果是事实无法查实,或者对方当事人付出更大的诉讼成本才得以举证查实,或者需要法院调查取证,导致司法资源和社会财富浪费,甚至可能影响判决公正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放任自流,应当给予不实陈述者相应的惩罚,才能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但由法院对不实陈述的当事人予以罚款等制裁方式,既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无法弥补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成本上的额外投入。因此,本文所涉案件的承办法官认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民法通则》本案判决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编者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违反合同或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这两个原则性条款,判令由不实陈述者补偿因其不实陈述给诉讼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则更能体现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案 情 

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公司)

被告: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琵意提公司)

原告享有一"饮料瓶(137)"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430226003.8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7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至今维持有效。涉案专利简要说明所载明的内容包括:产品的用途为用于盛装饮料,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立体图。2016年12月6日,微信公众号"食品饮料产业链"登载一篇文章《高端水LUX瓶型斩获Brau最佳PET瓶大奖》,其内容包括:1."2016年11月9日,第14届世界饮料创新大奖颁奖仪式在德国BrauBeviale举行"等;2.获奖设计的1张正面图片、2张局部特写以及1张礼盒装图片;3.显示新闻来自:Elisa Zanellato、市场部国际区号为+39的联系电话、后缀为@petengineering.com的电子邮箱,其下方还有被告公司简介,"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999年在意大利成立,2015年3月在上海设立销售代表处……更多资讯请参考www.petengineering.cn"。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沛贤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请求日为2017年1月20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对于饮料瓶及其相近种类产品来说,产品整体为细长颈状造型的设计较为常见,消费者更为关注产品的整体形状和具体结构的设计。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在产品的整体造型、产品表面的图案设计、瓶口的设计以及瓶底防滑结构的设计均有较大差异,尤其是瓶身的图案设计与现有设计差异更显著。

2017年3月31日,原告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petengineering.cn域名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审核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2017年4月7日,原告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新华网 世界饮料创新大奖",点击相关链接文章,显示:1."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啤酒、酿酒设备及饮料设备技术展览会上,揭晓了第13届国际饮料创新奖";2. "11月12日,在德国纽伦堡啤酒饮料设备展览会上,2014年世界饮料创新奖揭晓了各个奖项的最终入围名单和获奖名单"等。2017年4月7日,原告查询www.petengineering.com网站,该网站上刊载了2016年世界饮料发明大奖获奖信息,并在"联系方式"栏目显示了PET Engineering在意大利、俄罗斯、中国的联系信息,包括意大利公司全称P.E.T. Engineering S.r.l.被告的企业名称和联系地址的中英文信息以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为上述事实出具了公证书号分别为(2017)郑黄证经字第01480号、01577号、01578号的公证书三份,合计收取了5,000元公证费。原告为本案诉讼合计花费差旅费7,610.5元。

被告为2015年1月13日在上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名称为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被告提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显示,PET Engineering获得最佳PET瓶奖。庭审中,被告提交了涉案获奖瓶型的主视图、立体图,原告确认其中主视图为被控侵权设计LUX瓶型的外观造型。

在庭前会议中,被告在回答法院询问时明确否认www.petengineering.cn域名为其所有。为查明事实,原告申请公证,提交了(2017)郑黄证经字第01480号公证书,并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于是,原告承认该域名为其所有。 

审 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指控的制造以及许诺销售的行为;二、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涉案文章客观上具有宣传被控侵权设计的效果,且可预见的是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未来在中国境内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将通过被告完成。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的股东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P.E.T. Engineering S.r.l.)于2016年11月在德国纽伦堡参加第14届国际啤酒、酿酒设备及饮料设备技术展览会,并获得2016年世界饮料创新大奖中的最佳PET瓶奖。中国互联网自媒体微信公众号"食品饮料产业链"于2016年12月6日登载一篇题为《高端水LUX瓶型斩获Brau最佳PET瓶大奖》的文章。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制造了或者共同制造了用于参加涉案展览会并参赛的设计作品,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主动发布了或者参与发布了涉案文章。被告与P.E.T.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均系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设计的制造、许诺销售行为,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审理的诉讼标的与被告没有关联性,法院作出侵权判定无事实基础,故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法院不予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庭审开始时,法院已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应如实陈述。庭前会议中,被告在回答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www.petengineering.cn域名不为被告所有,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原告为证明域名主体而付出的额外诉讼成本1,000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 析 

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作为纠纷中权利义务归属主体的当事人是案件信息的直接来源,当事人对事实的如实陈述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本案中,被告的不实陈述不仅影响了法官对争议事实的认定,而且使对方当事人支付了额外的合理费用,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不实陈述的现象,为维护司法秩序,提升司法公信,有必要对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不实陈述行为予以有力规制。

一、不实陈述使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不实陈述,法官亦未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形成内心确认,此时,为了使定案证据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法官往往会要求诉讼相对方提供更具证明能力的证据。本案中,被告违反如实陈述义务,在回答法院询问时明确否认上述域名为其所有。为了证明事实,原告申请了公证,使得原本可以通过如实陈述解决的事实认定问题,额外增加了举证步骤,原告还为此次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该笔1000元的公证费实质系因原告合法权益受损而遭受的损失。

二、不实陈述有碍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 

当事人基于胜诉目的,常常作出与在案证据或案件事实不一致的陈述,而法官基于发现客观真实的目的,又必须就影响事实判断的当事人陈述进行调查核实,避免因虚假信息的引导作出错误结论。这样,一方面将导致诉讼秩序的紊乱,当事人及法官之间正常信息交流将受到不实陈述的阻碍,进而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容易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从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一旦当事人的不实陈述对司法裁判构成实质影响,终将破坏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三、不实陈述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不实陈述侵害了原告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对等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以免造成诉权滥用,侵犯他人的正当诉讼权益。本案中,被告的不实陈述直接导致了举证环节的不必要增加,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

第二,被告的不实陈述具有可责性。本案中,法院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如实陈述,被告明知具有如实陈述义务,仍对案件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予以否认,藐视法庭规则,违反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企图掩盖真相、逃避责任,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

第三,被告的不实陈述与原告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的不实陈述导致对方举证负担的加重,由此增加了原告诉讼成本,从而造成了原告经济利益的损失。

第四,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处罚不实陈述行为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参诉积极性。当事人的权利是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配置与运行的核心,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使自己受损的权利依法得到弥补,法官对不实陈述予以惩戒,通过判令赔偿损失的方式使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救济,有利于夯实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诉讼根基,鼓励公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进而改善整体法治环境。

四、应对严重的不实陈述行为予以惩戒 

司法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定缺失,对于不实陈述的行为的惩戒无法可依、无例可循,可能导致的后果是:1、为不实陈述现象滋生土壤。因无惩罚性后果,不实陈述的成本虽低,收益却可能很高,在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很可能成功达到胜诉的目的;2、司法权威受损。当事人在几次不实陈述后发现未被法院识破或者被识破却没有任何后果的情况下,会认为法院对不实陈述是放任的、无能为力的,不实陈述的相对方也会因法院不予惩戒的行为而质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3、增加事实查明的难度。对不实陈述不予惩戒,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而不尊重事实,掩盖真相,当事人陈述在庭审中的作用也将被削弱,更加挑战法官的调查能力,同时也增加各方当事人讼累。可见,不实陈述等滥用诉权的不诚信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亦可能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最重要的是可能动摇司法权威的根基,司法实践对此不能采取漠视态度、放任自流,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惩戒,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宜在个案中充分发挥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偿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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