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君诉东莞市名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拉杆箱』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6)京民终520号
裁判要旨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理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徐丽君
被告一:东莞市名将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徐丽君是专利号为201230063694.5、名称为『拉杆箱』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一东莞市名将商贸有限公司在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京东商城网站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超凡在代理本案诉讼之后,先通过公证方式在线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
1.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被告二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3.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十万元,被告二在三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一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两万六千肆佰二十元,被告二在两千陆佰四十二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1. 如何证明仅在网络平台销售者的制造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涉嫌侵权者仅在网络平台销售的情况下,证明其实施了制造行为较为困难。本案代理律师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根据细节推定并成功说服裁判者,最终成功获得认定被告一实施制造行为的胜诉判决。首先,被控侵权产品的标识体现制造者信息,例如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保修卡。其次,涉嫌侵权产品中的商标均为被告一的注册商标,商标分类号为18类,包含手提旅行包(箱)、旅行包(箱)。在庭审现场拆封的经公证购买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拉链、合格证、保修卡上,均含有上述商标,而且涉嫌侵权商品拉链上的商标系经注塑工艺形成,并非后续为销售进行额外所贴的简易标签。再者,公证书中均体现被告一以制造者的身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 如何为权利人争取较高赔偿额
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判赔中普遍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但赔偿额过低的问题广受诟病。如何通过律师工作争取高额赔偿一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也逐渐成为我们的优势之一。根据公证书中显示的涉案侵权产品在京东平台和天猫平台的月销售量、上市时间、售价,可以计算出被告一侵权获利额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另外,代理律师在庭审当天提交了京东和天猫网站上被告仍在销售的相关记录,由此可见被告一的恶意。综上,我们主张的30万元索赔额是根据被告侵权事实提出的,具有合理依据。
3. 如何证明网络平台的责任
在避风港规则的护佑下,电商平台屡屡逃脱责任。本案代理律师通过创造性的工作,最终成功获得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胜诉判决。涉案网站 jd.com 系被告二所经营管理的网站。被告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得知原告已经起诉且其派员参加诉讼之后,对于这种明显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仍然允许被告一继续在其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对于损失扩大部分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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