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将安全港规则扩展至其他领域
2017年12月6日,特恩布尔(Turnbull)政府出台了针对服务提供商的2017年版权修订法案。
该法案建议将澳大利亚《1968年版权法》中的安全港规则扩展至协助残疾人的组织、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文化领域,是澳大利亚政府与通信和技术领域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协商的结果。
法案所包含修订内容的范围有限,如果以当前的形式通过,则与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相比时,仍然只有有限种类的实体能够获得安全港制度所提供的保护。
目前的安全港制度
当前《1968年版权法》第5部分第2条A款规定的安全港制度适用于传输服务提供商(CSP)。《电子通信法》将CSP定义为使用一个或多个运营商拥有的网络单位或受指定承运人声明约束的网络单位向公众提供传输服务的人。简而言之,根据该定义,CSP包括使用这些网络向公众提供语音和宽带服务的电信网络所有人,以及使用他人网络向公众提供语音和宽带服务的电信公司。这意味着澳洲电信(Telstra)、奥都斯股份有限公司(Optus)、美国德太集团(TPG)和沃达丰集团(Vodafone)等电信公司能够从安全港规则中受益。然而,谷歌(Google)和脸书(Facebook)等不提供通信服务的在线平台运营商不能获得此类保护。
安全港制度非常重要,因为这里有一种可察觉到的风险,即尽管CSP对其系统上内容的控制能力有限,但CSP可能被其顾客要求承担版权侵权责任。这是因为《1968年版权法》规定如果一方“授权”另一方复制或者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则前者的行为构成版权侵权。2006年开始实行的安全港制度限制了这一风险。
根据安全港制度,只要满足有关条件,法院不得对有关的CSP下达支付损害赔偿或其他货币救济的命令,尽管可能会下达其他命令(例如,CSP必须终止指定的账户)。为了受益,CSP必须满足《1968年版权法》规定的各种条件。必须满足的条件因CSP从事的活动类型而异。从安全港制度中获益的基本要求是CSP必须实施一项政策,该政策可能会导致反复侵权者的账户不得使用其系统和网络。
扩大安全港制度的范围
该草案重新定义安全港制度中的“服务提供商”。此举扩大了能够利用安全港制度的人群种类,即除了CSP,还包括以下各项:
教育机构,包括大学、学校、技术学院、培训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
通过其管理机构向公众提供馆藏或者属于议会图书馆的图书馆;
档案馆,包括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以及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美术馆和博物馆;
主要的文化机构,主要是负责开发和保存澳大利亚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作品集的特定的档案馆和图书馆;以及
帮助残疾人的组织。
然而,对于这些额外的实体来说,除了那些帮助残疾人的机构以及同时也是法人团体的教育机构外,这种保护只适用于因为与有关机构的关系而进行的活动。
通讯艺术部部长米奇.米菲尔德(Mitch Fifield)表示,该法案将确保这些领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只要它们能够证明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处理其在线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
在线平台不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并没有将安全港制度提供的保护扩展至网络平台,例如谷歌和脸书。尽管之前澳大利亚政府在2015年末和2016年初就这项提案进行过磋商,并且随后生产力委员会在其2016年的知识产权安排调查报告中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应像其他国家一样,扩大安全港制度以包括所有的在线服务提供商。”
在澳大利亚,安全港制度的范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广泛协商和游说的主题。毫无疑问,虽然技术部门普遍大力支持将安全港制度扩展至其他领域,但是内容创作者对此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因此,该法案中提供的安全港制度的扩大范围有限,并可以视作支持内容创作者的观点。
不过,如果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了该法案(并注意到该法案由参议院提出,并立即提交至参议院环境与通信常务委员会,而该委员会在2018年3月之前不会报道),该法案不会作为对《1968年版权法》中这些争议条款进行的最后一次改革。米菲尔德在宣布出台该法案的新闻稿中表示,澳大利亚政府将与利益相关方合作,对安全港制度进行改革,以确保在期待其用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之前,其目的合适,并能够反映世界的最佳实践。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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