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2012年度十大案件
字号:
专利复审委此次评选产生的十大案件,涵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其中既有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也有对前审驳回决定作出复审审查决定的复审请求案件。这些重大案件,都是专利复审委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的结果。
知识产权报特将专利复审委十大案件完整呈现给广大读者,期望在积极普及和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的同时,提升专利审批确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缠斗11载,“无汞电池”无效决定被维持
专利权人: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 等2家企业
无效宣告请求人: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 等10家企业
【案情】
专利权人申请的“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于2002年获得授权。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针对国内多地的电池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超过10家国内电池企业及个人先后数次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曾先后3次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但3轮审查决定均被人民法院撤销。直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终认定专利复审委审查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点评】
涉案专利与纽扣电池行业、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该专利申请日前,已有日本、欧洲的多篇专利文献公开了无汞电池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对无汞电池基础技术的不当垄断,必将造成我国电池无汞化的发展壁垒。本案件充分体现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存在价值: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进行再次审查,从而防止不当授予的专利权对自由竞争产生消极影响。
本案诉讼周期过长也是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10年来,专利复审委4个合议组、数位诉讼代理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确保了历次审查结论的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证明了专利复审委历次审查决定的正确性。今后,如果能够明确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审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将避免双方当事人多年来侵权诉讼的诉累。
本案中涉及到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确定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行政诉讼中引入司法鉴定”等问题,均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凝胶面膜”案协会提无效资格被确认
专利权人:钟春燕
无效宣告请求人:海南省椰果产业协会
【案情】
本案涉及以废弃椰子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于2008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11年,海南省椰果协会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审查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请求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经审理,专利复审委认为海南省椰果产业协会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规定,并最终做出第19154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点评】
涉案专利曾获第十一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并被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利产品现已产业化,出口供应韩国、日本、台湾等地。该专利是国内椰果产业首次由食品领域向非食品领域渗透和转移的成功范例,其有效提高了椰子的附加价值,使椰子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升级,同时也开辟了椰子应用的新领域和新产业。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对海南省的椰果产业具有重要影响。
“豆浆机”专利历经多次考验终无虞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案情】
九阳公司以侵犯“易清洗的多功能豆浆机”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将飞利浦、苏泊尔等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2月,珠海飞利浦公司、江苏苏泊尔公司等分别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依法审理后,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点评】
专利权人九阳公司被认为是豆浆机行业的开创者和领导者,在国内豆浆机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面对一直困扰业界的家用有网豆浆机难于清洗的问题,九阳公司研究出无网豆浆机,解决了上述问题,对豆浆机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涉案专利被授权后,成为豆浆机行业的一项基础专利,还曾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第二届中国山东专利周金奖。
针对涉案专利,自2007年至今,先后有飞利浦、苏泊尔、欧科等不同的请求人共计8次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结论充分体现了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和价值所在。值得一提的是,本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较高,为国内中小家电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国内车企冀图打破壁垒有斩获
专利权人:(日本)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宣告请求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本案是安徽江淮汽车公司请求宣告日本三菱株式会社专利权无效系列案件(共5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例。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外知名汽车企业,侵权诉讼标的额巨大,专利复审委成立5人合议组对该系列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其中3件专利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2件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
【点评】
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已然成为世界各大汽车品牌的必争之地。国外汽车公司通过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构筑了坚实的技术壁垒,给正在崛起的中国民族汽车工业从模仿到创新的发展之路设置了重重障碍。本系列案件作为汽车领域的典型案例,反映出面临创新困境的中国汽车企业已经开始逐渐适应并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保护企业利益,并取得了积极效果。
“车”外观专利终被宣告无效车企释重负
专利权人:(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案情】
德国尼欧普兰公司拥有的“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涉及一种公路长途客运大客车,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威客车公司专利侵权,并于2009年胜诉,判决赔偿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同年,中威客车公司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为了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中威客车公司提交了德国出版的《Bus Aktuell(今日客车)》杂志,并聘请德国律师收集了杂志零售商电脑上记录的杂志上架时间,由德国公证员到零售商的销售场所现场取证获得杂志销售记录,从而证明了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前已被公开。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4484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典型,即中国企业在欧盟国家的取证问题,以及对此类证据采纳的标准问题,在本案中都给出了较为圆满的答案,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先例。
涉案外观设计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我国企业如释重负,除了在经济上免除了巨额赔偿之外,同时也消除了中国企业侵犯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
新蛋白质产品专利授权范围获明晰
专利权人:(丹麦)诺维信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
丹麦诺维信公司于2006年获得“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的发明专利权。2011年,该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山东隆大和江苏博立两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同年,上述两家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经审理作出第17956号决定,宣告单纯以同源性和功能限定的淀粉酶权利要求无效,维持同时限定同源性、来源菌种和功能的权利要求有效。随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81/82号判决,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
诺维信公司是全球工业酶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的主导企业,2012年其酶制剂占世界47%的市场份额。山东隆大和江苏博立是国内生产酶制剂的公司。
涉案专利涉及酶制剂领域,酶制剂是一种生态型高效催化剂,具有高效、安全、生态和环保等特点。葡糖淀粉酶广泛应用于酿酒、淀粉加工、淀粉糖、酒精和抗生素等行业,国内多家企业都有生产。
对生物领域涉及新蛋白质产品的发明,授予多大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重点。本案诠释了允许的限定方式,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读和明晰该类发明可授权范围的边界。
由于技术难度高,产业应用困难,生物技术领域专利无效与侵权纠纷紧密联接的案件并不多见,本案例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确权和侵权判定提供了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特定实施被认定非公众想得知即能得知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
本案涉及一种“箱型桥梁的桥式盾构施工方法”,其主要用于下穿式铁路桥或公路箱型桥梁的施工。有证据显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成功实施,专利权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在该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为了证明涉案技术在申请日前已处于公开状态,请求人提供了关于该工程的图片新闻、报纸、施工合同书等证据。如何根据这些证据认定相应技术的公开性是本案例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合议组在综合考虑工程性质、施工技术难度的基础上,结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并未处于公开状态,最终维持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点评】
虽然本案中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实施,但鉴于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以及施工特点,必须有证据证明申请日前该技术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才能证明其由于使用公开而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在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进度的基础上,给出了专利法意义上的特定人以及合同中明示和默示保密义务在本案例的具体适用。
“赛格导航”专利真金不怕火炼
专利权人: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案情】
2010年,赛格导航公司就涉案专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广汽丰田公司专利侵权。广汽丰田公司前后两次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先后提交了包括专利无效、期刊杂志、视频资料、公证认证等在内的28份证据。在逐条梳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后,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8911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点评】
该案所涉专利权以GPS定位技术作为基础,将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进行结合,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建立车载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的通信连接,实现动态的、交互式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
随着我国机动车市场的迅猛增长,用户对机动车的导航、安防等服务的准确性、便利性、实时性需求也日益提高,涉案专利权中的技术方案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和较高的经济价值。
“剃须刀”案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后仍作决定
专利权人:(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案情】
飞利浦公司一直是全球剃须刀领域的龙头企业,拥有众多专利技术。飞科公司是国内剃须刀领域知名品牌的生产商。随着飞科公司的发展壮大,菲利浦公司针对飞科公司的侵权诉讼接踵而来。本案即因飞利浦公司指控飞科公司侵犯专利权引起,随后,飞科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剃须刀中非常畅销的三刀头剃须刀。
在无效程序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意见陈述和争辩,最终飞利浦公司放弃了部分权利要求,而飞科公司随后提出了撤销无效宣告请求的书面材料。最终,本案合议组作出第19631号决定,维持专利权人未放弃的权利要求4-7继续有效。
【点评】
飞利浦公司和国内剃须刀企业间的诉讼一直广受业内关注,多次被媒体报道。目前,国内剃须刀企业联合起来制定行业专利战略,主动出击,运用法律武器应对侵权诉讼。飞科公司与飞利浦公司间的三刀头剃须刀之争就是这一系列重大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之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即适用了上述法律条款。
丙肝新药因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被维持
复审请求人:贝林格尔.英格海姆国际有限公司
【案情】
本案中,申请人于2004年向PCT国际局提出专利申请,2005年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09年因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被实质审查部门驳回。申请人不服,于2009年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提交了对比实验数据,同时以涉案申请已经在欧洲专利局被授权为由请求撤销驳回决定。合议组经仔细比对后,认为对比文件从整体上已经给出了制备本案权利要求所述化合物的技术启示,且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比实验数据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因此维持原驳回决定。
【点评】
丙肝是一种传染性肝病,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丙肝的患病率在3%,而在我国,丙肝的患者人数比例更高。本案涉及一种用于治疗丙肝的新型干扰素药物,干扰素是被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丙肝治疗药物和首选治疗药物。
新型丙肝治疗药物的合成对我国制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本案反映了专利复审委从案情出发,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对待复审工作,不受他局的审查结果影响案件审理,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审查文化。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