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保护期概述
也许在专利所有人、被许可人以及申请人们的心中,经常会有这样一个疑问:一件美国专利的有效期到底有多久?而且,当企业业主们看到其竞争对手获得专利后想必也会对此心生好奇。
专利保护期指的是一件授权专利可获得保护的最高期限。
从历史上来看(自19世纪60年代起),美国实用新型专利在获得授权后便可以得到17年的保护期。而且,当时计算专利保护期的方法要远比现在简单得多,这是因为当时的保护期只需要在专利授权日的基础上再简单地加上17年。
但是,上述规定在1995年6月8日出现了较大改变。具体来讲,就是美国的《专利法》将涉及专利保护期的计算方法由此前的“自专利获得授权后的17年”修订为“自申请日后的20年、或者专利申请具体指明的最早日期(诸如,一件延续案的母案)后的20年”。美国作出上述修订的目的在于要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协调且统一。同时,此举也有助于防止出现所谓的“潜水艇(submarine)”专利。这个潜水艇专利指的是申请人故意延长其专利的审查时间,并且由于该专利在获得授权前会一直处于不公开的状态,因此该申请人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好处。
美国在1995年对专利保护期作出修订(即,由授权之日后的17年改为申请日后的20年)的依据主要是其平均专利审查期大约为3年。但是,那些经验丰富的专利申请人显然很清楚,尽管有一部分申请仅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便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轻松获得授权,但是仍有一些专利申请的审查期可以长达数年(有时候,这种审查期甚至能达到几十年之久)。
考虑到专利审查期中仍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美国于2000年5月29日再次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并提出了“专利保护期保障”法案。这些保障包括:保障USPTO能够做出及时的答复;保障专利待决期不超过3年;以及保障上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能够取得成功。
此外,上述“专利保护期保障”法案还引入了被称为“专利保护期调整”的规定。具体而言,鉴于申请人通常会面临USPTO审查延迟的状况,因此这项“专利保护期调整”规定将会在20年专利保护期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段时间(但这段时间需要以天数计算)。
通常,一件美国专利会在其首页上注明有关专利保护期的“公告”。这种公告一般都包括如下内容:本专利的保护期延长或者调整X天至某年某日某月。其中,上述X的天数可以从0到几千天不等。用于确定上述专利保护期调整天数的算法主要是基于美国《专利法》、USPTO制定的细则以及美国联邦法院对上述法律与细则的司法解释与应用情况。而且,由于这种专利保护期调整算法过于冗长和细致,因此USPTO在计算专利保护期调整天数时经常会犯下一些低级错误。
就专利保护期调整天数的确定工作而言,首先,如果USPTO未能在申请人递交申请后的14个月内就其审查工作做出答复,那么每延迟1天,
申请人便可得到1天的补偿。而如果USPTO未能在4个月内就申请人的意见或者行动(诸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上诉理由书或者缴纳了专利授权费)进行答复,那么每延迟1天,
申请人便可得到1天的补偿。USPTO与联邦法院通常将上述延迟情形称为“A类延迟(A-delay)”。
其次,如果是USPTO导致了整个申请待决期超过3年时间,那么每延迟1天,
申请人便可得到1天的补偿。但是,这种延迟不包括申请人提交继续审查申请、上诉至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以及申请人自己要求延迟审查所耽误的时间。而上述延迟统称为“B类延迟(B-delay)”。
再次,如果针对审查员驳回某一申请权利要求进行的上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取得了成功,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每延迟1天,
申请人便可得到1天的补偿。而这种延迟则被称为“ C类延迟(C-delay)”。
上述“A类延迟”、“ B类延迟”以及“
C类延迟”的天数将会进行汇总。这是因为通过将这些延迟进行汇总,人们可以确定出上述延迟日期是否出现了“重叠”,从而可以将这些延迟相互重叠的天数从“A类延迟”、“B类延迟”以及“C类延迟”的总数中扣除。
最后,上述“A类延迟”、“B类延迟”以及“C类延迟”的总数还要减去因申请人原因而造成的延迟。具体来讲,如果申请人未能在3个月内及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那这种延迟便可算作是申请人造成的。此外,申请人所造成的延迟还可包括下列行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提交上诉通知书;未能及时递交上诉理由书;提出了延迟审查请求;递交了中止审查请求;因疏忽导致答复审查意见文本有遗漏、答复文本提交后又未经审查员要求主动提交补充答复文件或其他文件;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书之日前一个月内提交初步修改或其他修改文件,导致审查员需要发出补充审查意见或补充授权通知书;以及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又提交了诸如继续审查申请等的文件。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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